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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盤查以貌取人?


myv3688 wrote:
在美國因為槍枝犯濫(我覺得台灣也差不多)
警察臨檢是直接拿槍指著你,要你下車雙手抬起放在腦後趴在車上接受臨檢。
這過程如果駕駛人的手有去拿東西的樣子的話,警察是可以直接開槍弊了。



但是美國警車都裝有攝影機
以供事後查證是否民眾違法還是執勤過當
前陣子英國警方也採購了頭盔式攝影機
除了要求民眾要守法外
執法者本身更應該重視法律
謝絕貪腐詐騙,,,以上!
讓我想起不愉快的回憶
高中時騎機車去鹽埕區朋友家弄作業
騎車中被2位警察攔下臨檢,想當然我是無照駕駛
但我也是配合臨檢,但這2位員警態度真的不能用濫來形容了
態度差就不說了,還叫我立正站好不然要帶我回警局"落洞"(台語這到底是啥意思
我就長相很和善啊,警察只會挑軟柿子吃

遇到政府有牌流氓請善用以下電話
警政署督察室 02-23943644
警政署申訴專線 0800018110
mdboy wrote:
但是美國警車...(恕刪)


台灣的警察也有在錄啊,警察也怕民眾隨便亂投訴
現在注重人權動不動就在投訴,我想如果台灣的警察也學美國
直接拿槍指著駕駛人,光這樣那警察一定不用幹了。
但是上述的動作,不過是為了保護警察自身的安全。警察難道沒人權嗎= ="
還是大家認為當警察被打死是應該的~誰叫要當警察~Orz

===另外回一點上一頁的網友====

警察攔人下來大部份都會先入為主,認為你是有問題的
我覺得很正常,難道要警察攔每個人都是認為沒問題的嗎?
那就不需要臨檢了,待在警局就好了。
臨檢就是要過濾犯罪的。

至於警察講話酸人也很正常,有經驗的警察講話酸人是一種「話術」
通常會故意酸你,看你的反應,依你的反應去判斷有沒有問題
如果你覺得你沒犯罪那就乖乖配合檢查完,很快就離去了,不是嗎?
很多時候都是自己覺得被臨檢,莫名奇妙又氣不過才吵起來的。
其實警察真的是以貌取人阿~~這很正常阿~~

看多了犯罪者~~自然會歸納出自己的一套理論~~

像之前我上班的地方有一個臨檢的點~~我每天下班都會經過那裡~~

警察杯杯在那邊每天都攔我~(他們並沒有每一台都攔~而是隨機的攔檢) 而我也都很配合的拿出我的行照跟駕照

攔到第四天~~我忍不住問了警察杯杯說"你們最近每天都在這攔檢阿?怎麼這麼剛好每天都攔我~~"

然後其中一位警察杯杯就解釋起來"唉阿~沒辦法阿~就上級指示~我們每天都不同人來拉~所以可能會重複攔檢"

(還真巧勒~~每天都攔~阿每天都抄到同一個人的資料都沒發現~~)

我也沒說啥~~就笑笑的離開了~~

隔天再經過同樣地點時~警察杯杯就沒攔我了~~還笑笑的跟我點了個頭~~~~

所以有時候遇到攔檢也不一定要惡言相向拉~~畢竟這只是他們的例行公事而已~~

但是警政署督察室的電話最好還是記在手機裡~以備不時之需~~

02-23219011轉2359 請先詢問那位員警的編號跟級職~~然後當他的面電話給他打下去~~~~

你就會看到180度的態度大轉變~~~

jj.j wrote:

怎麼沒有人把我攔下...(恕刪)


所以現在吃很胖啦~~
kinyo136 wrote:
小弟比較納悶的是,警察有盤查權嗎?如果我不是現行犯,我可以拒絕警察對我的盤查嗎?用另一個角度來看,警察這行為對我而言是騷擾,我只是從南部上台北來,怎麼一下車就因為警察憑他合理的懷疑,就對我人身進行盤問?
即便警察有合理懷疑我在從事不法,除非他的口卡資料有我的記錄,而我也正在被通緝中,不然那天有個警察瘋了,將整條路都攔了下來,因為他合理懷疑這條街中有少數人正進行不法勾當,要全部盤查
..(恕刪)


依據大法官釋憲文 , 釋字535解釋 , 要有相當的證據 , 而不是只有"合理的懷疑" , 警察才可對一般人民進行"盤查" , 並且絕不可搜索(要有合法簽發的搜索票) ...

如果人民因此有權益受損的狀況 (如延誤出國等) , 絕對可以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jiuanwenbaobai wrote:
依據大法官釋憲文 ,...(恕刪)


搜索是可以的,但只限駕駛人伸手可即之處,例如後車廂就不可以。
至於要你下車搜身的動作,只能做「拍搜」的動作,不能要你脫衣服脫褲子
或亂摸之類的,只能用拍的。面對女性原則上會請女警員處理,例外的緊急狀況才會由男警員處理

大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沒辦法啊,所以才說要相當證據。
但是警察還是要行政,為人民維護社會安全,所以在警察職權行使法,就規定合理懷疑就能攔下
警察也沒那麼無聊,每一台都攔。臨檢的組合中,有一名警察是負責檢查車牌號碼。
有問題的車一定會攔。這是有具體攔下的條件,至於其他的像是駕駛人的臉有漲紅的現象
就可以攔,開車搖搖晃晃也可以攔,剩下的就要看該警察是怎麼認定的,這部份很主觀。
是法律給警察的裁量權,就像法官一樣,判你有罪無罪是法官在認定的。

反正警察臨檢是為人民過濾犯罪,該教授就是覺得在大馬路邊被攔下臨檢是很丟臉的事
才陸陸續續搞這一堆。如果最後警察臨檢的態度變的很消極,到時犯罪一堆,又要怪警察嗎?
我想警察會這樣也是配合各位民眾而已。

不是只有台灣警察盤查時會以貌取人
美國也作過統計,有色人種比較容易接受警察盤查
很多好萊塢電影也拿此來開玩笑

我朋友皮膚黑,又矮,又剪平頭,當兵時拿個包包在街上走
警察還以為他剛從監獄放出來,特別跑過來剛他盤查
問他放出來多久了
原來我們都是別人利用學術資源從事商業行為牟利 的幫凶
把準備國考時整理的釋字535號解釋PO一下:

臨檢:釋字535,警察職權行使法

1.性質:屬於干預人民基本權之行政處分,應注意令狀原則(即必須要有上級機關所核發的文件才能執行),法律保留原則(指若無法律規定允許國家機關執行臨檢,則不准國家機關如警察、憲兵等執行臨檢)

2.發動對象:
(1)對場所:除法律有規定以外,限於「已發生危害」或者「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令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2)對人:需有相當理由,認為該受臨檢之人之行為「已構成危害」或者「即將發生危害」。

3.警察權限:攔阻權、確認被臨檢人身分、檢視被臨檢人或物、拍觸權(指警察可以從外 觀可疑之物品,以拍觸之方式檢視,但禁止打開物品之外覆包裝,例如警察可以用手拍觸被臨檢人之口袋,從拍觸的感覺中去判斷該物品是否違禁品,但不能伸手進入口袋中掏取,伸手進入受臨檢人之口袋必須該受臨檢人已經屬於現行犯或者準現行犯,或者警察針對該受臨檢之人有搜索令時,始可為之此權利在英美法受肯定,釋字亦略有提到,但警察職權行使法未規定)

4.原則: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詳見行政程序法)

5.程序:
(1)實施前警察有告知義務且需表明身份,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2)原則上限於現場實施。
(3)實施後,不得任意留置人民。

6.救濟:因為該臨檢行為是一個行政處分,所以若受臨檢人不服警察臨檢之行為,認為該行為有侵害其權益時,可以透過行政法上之爭訟方式,先訴願然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亦有違法臨檢之賠償規定。

我想警察臨檢到底可不可以以貌取人,從以上的釋字來看,的確是可以的,但是條件非常嚴苛,必須被臨檢的人「需有相當理由,認為該受臨檢之人之行為「已構成危害」或者「即將發生危害」」才可以,而且,警察臨檢本來就要遵守一切法定程序,表明身份,告知被臨檢之人為何要臨檢他,而且不應當有不當的言語或肢體動作,例如說些垃圾話(憑甚麼警察就可以亂罵人,亂誣指別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擒拿被臨檢人等等,這些都應當被禁止。
至於ming2892兄所說:「是錄完簽名畫押才說一下權利事項....真的不知道這樣是否算是合法證據?」這個案例,則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該警方製作之筆錄,通常律師在訴訟程序中,都會主張該筆錄沒有證據能力,不能做為證據。

styxsioux wrote:
至於ming2892兄所說:「是錄完簽名畫押才說一下權利事項....真的不知道這樣是否算是合法證據?」這個案例,則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該警方製作之筆錄,通常律師在訴訟程序中,都會主張該筆錄沒有證據能力,不能做為證據。

唉.......台灣警察真的沒在按規定辦事的

但是更多的民眾不知道.......

就隨便錄傷害到自己的權益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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