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don168 wrote:
應該不是同人,只是同...(恕刪)
還好不是同人,不然真的很恐怖耶~通緝犯又有幫派身份
我只不過是小小的上班族,只想讓嫌犯盡快繩之以法
nickdon168 wrote:
法治社會,有啥事情找...(恕刪)
hsuan hsuan.lin wrote:
我知道這種高報酬的都要特別小心,
板友說的為什麼嫌犯不自己押名下財產再去投資等,
這些我都想過也問過,但家裡有錢不代表名下就有財產,
如果他是剛認識的人,那我不管怎樣都會拒絕,
沒想到他可以佈局這麼久,不斷的洗腦,我才會聽信他的鬼話
錢拿不拿的回來,我已經不敢想這問題了,
就算有也是將下個被害者的錢拿來還。
上次有問派出所員警,嫌犯在國內還是出國,
員警說還要查,但如果真的被通緝犯逃出去了,真的很誇張。
雖然我已經報案,但是嫌犯不知道被通緝多久了,
至少我認識他三年他都是個詐騙犯,應該還有其他受害者,
所以才請各位神通廣大的網友們多注意此人。
nickdon168 wrote:
投資18.6萬,每月賺1萬。給付5期5萬。他實賺13.6萬
投資20萬,每月賺1萬。給付2期2萬。他實賺18萬。
應徵工作保證金50萬。全賺50萬。
我覺得你應該不是唯一的受害者。
詐欺犯常用的伎倆就是這樣,先給你點甜頭吃,放長線釣魚。
空口白話畫大餅給你看,發覺你笨笨的就會開始挖坑給你跳。
聽到幫派就縮了,下次可能直接就嗆幫派請你撤告了。
沒事朋友不要亂交,
特別是一天到晚說自己多會賺的人。
多增加點法律常識,他是被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
所以他繳完罰金就可以四處趴趴走了,也不會被限制出境。
了不起留個案底而已。
要看他2011年結案後,再次犯案被通緝是什麼時候,才會發佈境管。
好奇有沒有真的被通緝,查了一下通緝流程。
詐欺得財罪好像是五年以下的輕罪,不確定是否可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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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上強制處分的一種,
由於通緝關係著被通緝者的人身自由,所以刑事訴訟法訂有嚴格的要件,
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這個人才夠資格成為通緝犯。
通緝的法定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中,
法條是這樣規定的:「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由這條文來分析:對一個人實施通緝要符合二個要件:
第一、這個人必須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不問列為被告的原因是什麼?
所以在司法警察調查中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通緝的。
第二、要有已經逃亡或藏匿的情事。如何才能知道被告已經逃亡或藏匿呢?
這在刑事訴訟法中也有一套完整的程序,那就是在通緝以前要先對被告進行傳喚或拘提的程序。
傳喚就是由檢察官用傳票通知被告在一定時間到一定處所接受訊問。
被告經過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這時,檢察官才可以簽發拘票,
交由司法警察前往被告的居住處所執行拘提。
這是通常的程序,如果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像被告無一定住所,犯的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是可以不經傳喚程序,直接發拘票拘提。
在拘票限定的期間內無法將被告拘提到案,
應可斷定被告已經逃亡或藏匿,就可以發通緝書通緝被告。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使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新臺幣三萬元)。」
這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詐欺得財罪的處罰法條(恕刪)
hsuan hsuan.lin wrote:
我上網內政部警政署查詢,確定對方是被通緝狀態,什麼罪名被通緝就不知了,之所以會認為為什麼通緝犯可以逃出去是因為我七月份還有看到他,想說不太可能這麼剛好是7~8月後被通緝(雖然只是揣測),但應該是通緝一段時間了。
也謝謝你的詳細解說,就當學一次教訓,我會銘記在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