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menco wrote:ATM吐巨鈔,當場拿...(恕刪) 匯入錯誤的帳號就算不常使用,只要匯款人提出證據經查證屬實銀行端要求退回款項帳號使用者"不退回"就有侵佔罪,不當得利當然也成立如果銀行端未要求,帳款內多了一筆錢出來,當然不算不當得利但當匯款人及銀行要求退回款時,收款人已得到通知該款項非正常所得收款人不退還,當然是不當所得
Surhoff wrote:匯入錯誤的帳號就算不...(恕刪) 謝謝Surhoff大大的說明,目前正等待銀行的處理。有幾件事更正一下,我是用網路ATM轉帳,好巧不巧同事給我的前三碼分行代碼有誤,但後九碼是對的,更好巧不巧居然這個帳號是有人使用,還好不是跨行轉帳,不然真的更麻煩。
bluemenco wrote:ATM吐巨鈔,當場拿...(恕刪) 不當得利的要件:無法律上之正當原因、受有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損害、受益和受損間有因果關係。以這個例子來看,原作者可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請求退還對方之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乃民法上的概念,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侵占罪則是刑法上的罪名,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兩者完全不同,勿混為一談,前者是民事責任,後者是刑事責任,例如若某甲欲匯錢給乙,誤將錢匯進丙的帳戶,甲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丙返還該款項(不是用意思表示錯誤來請求,意思表示錯誤是法律行為有效無效或得否撤銷的問題),此時純粹只有民事責任的問題,與刑法無涉。倘若丙「發現」這筆錢,「知道這筆錢並不是屬於他的錢」,而「想要」佔為己有,將其提領花用一空,那丙此時才會有觸犯刑法侵占罪的問題;丙若沒發現這筆錢,仍正常使用該帳戶,縱使誤將甲的錢花掉,也沒有侵占的問題,丙只要還錢給甲就可以了。丙若發現這筆錢,而把錢返還給甲,丙也沒有侵占罪的問題。「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千萬要分清楚!PS.希望台灣的主政者,多教育公民的法律知識與常識,而不是只會滿嘴的要人民懂得仁義道德!
1an wrote:那如果有心人士操弄,...(恕刪) 那就是買家故意不付款且取得貨物 , 就是詐騙 !!一層追一層 . 賣家必定會問銀行 , 為何要將款項繳回 (或轉帳回去) ? 銀行必有紀錄 ! 並主張是原買家的要求 . 責任自然轉到買家身上 , 與銀行就沒關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