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雷島之心 wrote:你們好壞喔~~~~~~~
每次都耍賴不出庭
搬離住家不就好了
要人家越玩越刺激

aikon029 wrote:
上禮拜發現我那個「x朋x友」,突然悶悶不樂
我立馬就猜到,該不會…GG了吧
侵占手機賠錢和解後覺得賠太多,能否反告詐欺
原來是上禮拜,原本可以領張緩起訴書回家裱起來的
但是對方因為我那朋友威脅說要告詐欺
當庭就堅持要起訴
然後…我朋友就GG了
好了,現在要想辦法死裡逃生,又來亂我
所以只好上網請問各位專家
當檢察官已經做出起訴的裁定
有沒有辦法讓檢察官收回?
如果能說服被害人,被害人要怎麼幫忙才能讓案子不進法院?
在上法院之前能不能靠調解,讓案子不進法院?
另外想請教,檢察官當庭決定起訴
大約多久才會真的送件到法院?
這段時間可以說服被告的話,能否讓檢察官重新作出不起訴的處份嗎?
我知道那傢伙侵占人家東西,被警察捉到
本來花個萬把塊可以換到沒前科,還算划算
結果蠢到去威脅人家,看能不能反咬一口
這下對方氣到搞上法院,還要附帶民事
跟前文某些大大們預言的一樣
雖然他一錯再錯,但因為一時貪心,結果要背前科
這代價也太大了
所以小的斗膽再來問一下各位,有沒有辦法不上法院呢?(恕刪)
laovvye wrote:老子就是要跟01鄉民唱反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保障廣大鄉民訴訟權利特此解釋§238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303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aikon029 wrote:
侵占,非告訴乃論,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