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騎樓是所有權是屬於建物所有人只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有規定要讓行人通行且《民法》第七六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以他是屬於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建物所有權人是擁有使用權,只要不妨害公共通行的權益,是可以禁止他人停車的那能不能在上面做商業行為呢?只要不影響通行就可以做商業行為的
老實說這種騎樓的設計真的是莫名其妙, 根本欠缺客觀的法律依據, 可以自由心證的地方太多了, 所有權屬於一樓住戶/商家, 所以可以拿來利用, 但是又屬於公共通道要提供行人通行, 這根本是有問題的解釋, 請問什麼叫做可供行人通行? 商家可以只留一個僅供側身可以通過的空間, 太胖的人還會卡住, 你說他違法, 可是事實上商家也留了, 可是以路人的角度這可以叫做可供行人通行嗎?
莎朗石頭 wrote:老實說這種騎樓的設計...(恕刪) 這部分其實法規上也有解釋按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98 年4 月3 日修正)第十六條、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二、人行道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者,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三、縱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並應配合道路縱向坡度。但無法配合者,得另行設計。橫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四、人行道之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五、人行道緣石高度不得大於零點一五公尺,如為車流導引者,不得大於零點二公尺。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或地形變化處,得採斜坡方式處理。簡單的說,普通的騎樓至少要保留1.5M的寬度特殊路段是90CM
席溫 wrote:建物所有權人是擁有使用權,只要不妨害公共通行的權益,是可以禁止他人停車的那能不能在上面做商業行為呢?只要不影響通行就可以做商業行為的...(恕刪) 所以一樓的可以拿來停半台車~為什麼叫半台車 是因為一半在騎樓外 一半騎樓內!騎樓留了一半給人走了???
個人很厭惡騎樓的設計與法規因為在台灣絕大多數都是被佔用, 隨便google街景就可以看到....導致人,機車,腳踏車,娃娃車,輪椅,汽車,卡車,公車....全部都走在馬路上....比東南亞國家還不如.....其實這問題政府人民都有責任...對法規的漠視...對行人路權的不尊重....因循苟且.....1. 私有地騎樓按法規仍應提供行人行走通行,但太多騎樓被佔用...更多的是直接圍起來變店面或是私人車庫或1樓客廳2. 政府道路規劃應該要把人行道規劃下去...國外即是如此....而不是期待人民騎樓提供人行空間....結果佔用的一堆...又不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