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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有愛亂告的鄰居


哈拉伯 wrote:
這樣最好你們都太善良...(恕刪)


果然不是普通人!
太厲害了!
安全門不關要找消防相關單位或會同環保局依廢棄物開單處理(員警也要到場開單告發)。


這又關警察什麼事?無限上綱嗎?

中成 wrote:
我不是主委,只是一般...(恕刪)


人類再怎麼強大也受不了天天的烙塞
Petch wrote:




有人在樓梯上給他下絆子??
...(恕刪)


燈光昏暗.....

天曉得他怎樣摔的!

而且他自己也說自摔,啥都不告喔!

哈哈!

總而言之,做人還是不要太白目!
遭了是世界奇觀他是不是每天都覺得空虛寂寞好冷
我會不會被告呀
中成 wrote:
我不是主委,只是一般委員(一般委員10個月就有30件不起訴書),如果是站在監督上那是好事,但已經到了濫訴的地步,有請出來當委員,但就是不要。
再舉個告的例子,開委員會時,會議紀錄上有主席致辭,主席說個話,卻告全部委員。

還有,地檢署已經有指派專人伺候,而分局、派出所也奉為“上兵“,而上個月我告“公共危險“,除了告我6條外,連受理我報案的警員也被告,告什麼?告不該受理“我的報案“,因為認為放磚頭是對的行為,而受理對的行為被我告,就是警員的不對。


你若是習慣性地選錯字,建議你打字完畢後多檢查幾次。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再來報告關於主席致詞乙事,因開委員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一人的發言,它提告全部委員刑事,而最後獲不起訴處分,所以我控告它誣告,因為是主席一人的發言為何要告我,但經台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原因……若出於誤會、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所以不起訴。

我當然不服,所以聲請再議,內容大約如下:本大樓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依法召開委員會會議,如與會人員對其他人的言論需承擔被誣告的風險,而誣告的人卻以誤會、誤解、誤認或懷疑來規避罪責,良民的保障何在?………但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依然不起訴處分。

今年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該棟就有住戶在意見表上寫著:為了一塊磚頭幫幫B棟的住戶、救救B棟的住戶吧。

回樓上的,我會打“它“,因為我是當“神“來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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