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james wrote:
我的意思是怕因為大家知道了這個知識後小屁孩恃無忌憚的亂罵…反正不會被判刑嘛(恕刪)
看來你還沒了解
我再說明一下
1.罵人被告,如果罪證確鑿,有可能被判毀謗罪,不是反正不會被判刑
2.被判刑如果是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印出: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記錄,所以相當於沒有前科。
2.若是被判刑有期徒刑,可能只有1-3個月,但有諭知緩刑,例如3年。「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印出: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記錄,所以也相當於沒有前科
3.但這3年內,再被判了不管多小的罪,例如再罵人又被告,前面那諭知緩刑就會被撤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印出罪名了。
這樣清楚了嗎?
米高鹽 wrote:
十年後(還是五年)就不印出... 期限內則還是有的!...(恕刪)
不一定,看我上面寫的,只要有諭知緩刑或只判拘役、罰金就不會出現了,不用等幾年。
反正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民國91年06月12日公佈)
第六條規定的那七點,任何一點成立就不會印出來
你可以問那派出所所長這條例
這可能有一個誤差
我談的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那所長講的是他們警政電腦查出來的,那是不同的
雞同鴨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