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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也不會有前科記錄,請放心

tw.james wrote:
我的意思是怕因為大家知道了這個知識後小屁孩恃無忌憚的亂罵…反正不會被判刑嘛(恕刪)

看來你還沒了解
我再說明一下
1.罵人被告,如果罪證確鑿,有可能被判毀謗罪,不是反正不會被判刑
2.被判刑如果是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印出: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記錄,所以相當於沒有前科。
2.若是被判刑有期徒刑,可能只有1-3個月,但有諭知緩刑,例如3年。「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印出: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記錄,所以也相當於沒有前科
3.但這3年內,再被判了不管多小的罪,例如再罵人又被告,前面那諭知緩刑就會被撤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印出罪名了。
這樣清楚了嗎?

米高鹽 wrote:
十年後(還是五年)就不印出... 期限內則還是有的!...(恕刪)

不一定,看我上面寫的,只要有諭知緩刑或只判拘役、罰金就不會出現了,不用等幾年。
反正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民國91年06月12日公佈)
第六條規定的那七點,任何一點成立就不會印出來
你可以問那派出所所長這條例
這可能有一個誤差
我談的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那所長講的是他們警政電腦查出來的,那是不同的
雞同鴨講了
不放心 wrote:
良民證我是不知道但以...(恕刪)

大哥,如你所言,建議你去申請良民證
那一定寫「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記錄」
帶在身上
朋友關心,不用說什麼,拿給他看
再問他有什麼疑問?
我要反問:各位對"前科"的定義是什麼?
1.被告就是"有前科"
2.被緩起訴就是"有前科"
3.起訴就是"有前科"
4.被判拘役就是"有前科"
5.被判罰金就是"有前科"
6.被判緩刑就是"有前科"
7.被判社會勞動就是"有前科"
8."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是寫「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記錄」就是"有前科"
我的定義是只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寫「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記錄」就是沒有前科
因為職場要求的也是叫你拿這出來當證明
我就證明給你看
那天,那位白目警察在你朋友面前再說你有前科
你就拿這證明給他看
問他怎麼解釋
同時說告他洩漏個資
公司如果聽到或取得警察那邊的刑案記錄
你也可以鬧大
反追究進洩漏個資
最後
沒錯! 一直發生上述1-6點,
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寫「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記錄」

那天,通姦除罪及賣淫無罪後
那些被判妨害家庭及妨害風化的人一下就都沒前科了

golihi wrote:
大哥,如你所言,建議...(恕刪)



謝謝大大教導~

tw.james wrote:
我的意思是怕因為大家...(恕刪)


我的意思是怕因為大家知道了這個知識後小屁孩恃無忌憚的亂罵…反正不會被判刑嘛

問侯幾句爹娘又不會怎樣XD

不過大大解釋是如果再犯的話徹消緩刑的話就會有案底了是這樣嘛


不是這樣 判不判刑在前 登不登入記錄在後
米高鹽 wrote:
酒駕留案底 影響申請...(恕刪)

你信記者寫的還是法規寫的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就是有人有錯誤觀念(如這位副教授吳宗修)不明法規
亂嚇人我才寫這篇,以正視聽
還有,沒有"良民證"這東西
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而且是什麼人都可以拿
只是拿到時是寫什麼而已
該副教授說"的確無法取得「良民證」"
真是令人無言,都當到副教授了
只有2種人真的拿不到
就是該條例第8條: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顏錦福是符合第6款,之後他不是取得無犯罪證明
就是該條例第7條:
申請人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
核發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經查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應予更正;

所以還有疑問嗎?

MILK660 wrote:
如果再犯的話徹消緩刑的話就會有案底了是這樣嘛

是的
緩刑期間再犯之後才可能被撤消緩刑,就一輩子污了
緩刑期間之後再犯小罪又宣告緩刑也是乾淨的
緩刑期間之間再犯小罪,只判罰款,而且沒有宣告緩刑撤消
還是乾淨的
所以一判再判三判100判都判拘役或罰金,那也是乾淨的
但我相信總有一天會踢到鐵板
法官看到這刁民
判刑一月,沒宣告緩刑,就一輩子污了
有些人很喜歡在家亂罵的有福了??
像我3樓,平時出入複雜 麻將
常常都在破口大罵 ,有時經過被罵到就很衰
總不能衝到他家興師問罪吧!?
golihi wrote:
前陣子網路訟棍詐財事件
讓很多人為怕留下案底而付錢和解
放心,某些情況下即使是被判刑也不會有前科記錄的



開版的大大您好,我發現了一個可能有爭議的狀況:

台中市警察局外事科告訴我,即使是拘役,如果入監執行(而非繳罰金或社會勞動),就算只關三個月,也會終生在良民證上留下刑事記錄耶。


問題這樣子一來是不是意味著:「有錢就沒前科,沒錢就有前科」的不平等現象呢?(社會勞動也要有時間,可能會影響工作,而導致生活有困難,或有些人帳戶被凍結等等,因此而選擇入監執行的人,卻有不平等的效果)


入監執行與繳交罰金真的會有不同的效果嗎?(導致有前科或無前科的差別)


歡迎大家幫忙解惑,謝謝!
我的經驗給01不懂法律的參考一下


1997年..我因傷害..被簡易判決45天..得易科罰金

這算是有[前科][案底]

2004年我又再因詐欺案..被判3個月徒刑...也可易科罰金

2案我都繳罰金了事..沒進去籠子關

2014年我找工作需要申請良民証

本來很擔心的我..拿到良民証後嚇了一跳

上面載明我沒有刑事案件紀錄

這就是我真實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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