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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律的人請進--被告妨礙自由


負家子弟 wrote:
很簡單阿

以後樓上鄰居只要再吵

你就打電話去環保局檢舉

每吵一次就打一次

而且噪音是可以連續開罰的

只是你必須100%確定噪音是樓上住戶當下發生的在去檢舉

然後一定要打環保局而非警察局

因為警察局只會規勸無法開單...(恕刪)


持續噪音是由環保局開罰

非持續噪音是由派出所處裡....

有噪音就打110報案

前面幾次會規勸,反鎖會寫工作紀錄簿

報案3~4次後可以要求依社維法處裡

只是報案人也要去製作檢舉筆錄
感謝各位前輩的指點迷津
希望不要真的搞到要上法院
不然要請假 還要花錢請律師 真的很哀小

不知現在人在想什麼
我是被吵 只是登門按電鈴敲門 希望能溝通一下 根本沒惡意
(況且他根本沒開門 完全不回應 何來"妨礙自由"??)

我知道樓上噪音問題基本上無解
可是我今天被吵 還無緣無故被告
請問有什麼建議可做法律上的反制嗎?
不然樓上的了便宜還賣乖 吃定我拿他沒皮條...

PS 基本上我所有想的到的溝通方式 我都嘗試過了 結果都是不理不睬 說我是神經病
現在的社會真的是

加害人比受害人講話還大聲 還理直氣壯
警察應該採用的是刑法上關於強制罪的規定來請樓主過去說明
刑法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來說,例如電話騷擾人家讓人無法接聽電話,擋人家的路讓他無法行進等情況。因為樓主去按對方門鈴,如果對方主張已經影響他的權利這就可以成案,所以到案時應該把你實際遭受情況說明,如果對方堅持提告,那大概也只能陪跑法院了。
其實比較建議的作法應該是在發生這些噪音時先請警察到場(因為鄰居不管用甚麼方法已經不鳥你了,也不用顧甚麼鄰居的情誼),這種情況一般只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了不起罰個6千,但是如果連續法罰,我看他應該也受不了。
住戶連署趕走惡鄰居

如果那戶人家真的很惹一堆人討厭的話 不妨可以參考參考
至於妨礙自由....按門鈴就要妨礙自由這種事情不用去煩惱太多= =

其實你激烈點的話也可以這樣跟他玩
他在發出噪音時候你也可以等他沒聲音了在敲回去 我認識的人就有人這樣玩

你的問題,簡單說明如下:
一、事實前提(以下說明細以此為前,如果不完整或錯誤,以下說明自會有變化,故請樓主自己負責)
幾星期前,半夜又非常吵鬧,我實在受不了,只好半夜上樓按門鈴。
但她似乎把門鈴調成靜音,我只好改成用敲門的。
但她還是一直都不開門。

A:你的行為如果只有敲門,且時間不長(數分鐘以內),對方未出現。應屬合理的反應,故並無妨害對方的人身自由,亦無妨害對方行使權利,更無使對方行無義務之事。

二、對方居然去警察局告我(從這句話來看,你目前在警方的階段應該是[嫌疑人],日後到地檢署的階段便改稱[被告]),今天收到警察局約詢通知單,名目(應該是指案由,而非名目)是"妨礙自由",要我去警察局做筆錄。
(一)首先只要有人提出告訴,警方依法就要受理,故警方會發約詢通知書給你。這應該就是你問的這樣也可以告嗎?的答案[可以告]。
但警方受理之後,因為台灣的法律警察無偵查終結的權力,偵查終結的權力只有[檢察官]有,故警方約談你之後,如果警方認為不需要再調查了,案件便會移送到[地檢署](不是法院,台灣民眾及媒體經常將法院及地檢署混為一談 ),再由檢察官偵查終結。
至於檢察官收案之後,可能會直接偵查終結,也可能會發傳票給告訴人及被告,並開偵查庭訊問相關案情,或是做其他偵查作為。最後會根據相關證據所認定的事實給被告及告訴人一個結論,這結論可能是起訴(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起訴或緩起訴。如果以上開事實為前提的話,應該是不起訴處分。所謂的不起訴處分,應該就是你問的告的成嗎?的答案[告不成]。

(二)你該如何面對?
首先是去警察局做個筆錄將案情據實說清楚。
其次是等地檢署的傳票或偵查終結的結論。如果有傳票,就到地檢署去開開庭。
最後,如果你有隱瞞案情,且最後證據可以證明你的行為已構成妨害自由,就繼續等法院方面的傳票 及判決結論。

二、你可以反告對方嗎?
台灣的法律對於向警方或地檢署(注意:不包括[法院])提出[刑事告訴]是不收費的,且不提出告訴亦不需要採取任何形式,只要你能說話或書寫,就算胡說八道,且是自私自利又不講理的混蛋,甚至是精神有問題的人都可以隨意告別人。所以台灣的檢察官每月幾乎有四分之一的工作量是處理以上人士的問題,且這些人的問題特別難處理,甚至動不動就連檢察官都告。在台灣沒有前科檢察官是很困難的。
台灣法律容許濫告了以上便民及不收費的原因外,另一個原因是誣告罪幾乎很難成立。因為法院的法官不向檢察官要在第一線處理以上的人,故法官對於誣告的認定非常嚴格,一來可以說是保障民眾的訴訟權益,二來也可以凸顯法官的公正客觀。
故樓主當能可以反告對方,要告訴方何事?樓主可自行視情況而定。但檢察官會不會認同,還是要看證據及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為何?

正常應該會體諒別人,縱使不會主動幫助他人,亦不願意隨意給別人產生困擾。只是在台灣因為媒體的關係,正常的人似乎越來越少。

翻翻社會秩序維護法吧

第72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0)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南風1206 wrote:
你的問題,簡單說明如...(恕刪)


感謝各位前輩的精闢分析,尤其是南風1206

樓上約數月前有下列情形,請問我也可以提告,反將一軍嗎?

1. 下來按我電鈴,威脅我法庭見 (下面錄音他有提到來按我家電鈴)
2. 在一樓大廳把我叫住,再次威脅我法庭見 (有錄音)

我知道以上事情根本沒什麼大不了,
只是想讓他體驗一下也被告的感覺,
請問可行嗎??
NO PROBLEM wrote:
感謝各位前輩的精闢分...(恕刪)


你的鄰居跟你嗆法庭見

這並不構成威脅

除非他有更進一步的行為,例如言語暴力或行為暴力

不然,若你的鄰居跟你說法庭見,這並不屬於言語的威脅恐嚇
她一出門就把她拍下來
臉部加馬賽克處理後
洗一套放她家門口
明確告訴她
沒有妨礙自由
讓她自己知難而退
不過就只是頭牛~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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