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ila wrote:
比較厲害的家族,則是...(恕刪)
問題在於這個半死不活的人借錢可以不用提供足夠的抵押品
不然就算是子女拋棄繼承, 債主也可以拿抵押品去拍賣啊
借錢給人家的人自己不也很笨, 明知大砲上場了還用直球硬拼 ^_^
假設爸爸跟銀行借了一千萬,
後來爸爸走了,
這一千萬,兒子又拋棄繼承,
那這一千萬的債務算誰的??
銀行呆帳??
全民買單??
他們家拿了一千萬去,
不管是花掉還是轉掉,
都是他們家用掉了,
最後是大家承受這一千萬的呆帳??
再用我簡單的頭腦,
如果甲跟乙借了十萬塊,
甲往生了,甲名下又沒有資產,而甲的後代又放棄繼承,
這個時候乙的十萬塊找誰要??
那麼誰又可以替乙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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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例是你..而你無端得到1億的債務...有30天讓你思考是否要接受或拋棄繼承.......你會麼想呢..很好奇??
如依上面發言...你應該樂意接受這1億元債務...把你名下財產全部變賣還錢...好對得起國家與全民
真是對你的胸襟至上最高敬意

他十年前至少可以拿到1000萬
拖了十年一毛都沒有
心情可能不太好
當初一筆勾銷不就沒事了
這個判決可能會引起更多問題喔
而且成年人(乙)當下拋棄繼承,未成年人沒有
在等待未成年繼承人成年(丙、丁)的這段期間
乙進行所謂的脫產行為呢?
立法原意是:要嬤,通通有;要麼,通通沒有。
現在可能被人鑽漏洞變成債務沒有,財產有喔。
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1154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哈哈 突然想到,如果四個小孩通通拋棄繼承,那繼承權(=問題)不就跑到其家族的某些人身上
原文有提到"在家族的反對下,未拋棄繼承",這下偷雞不著蝕把米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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