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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拋棄繼承新解

這個惡法
已經不知道害了多少年輕人
真不知道何時會修法改過~
比較厲害的家族,則是百般延長族長的壽命,放在自己開的醫院
裡面,就算變成植物人也要撐著。然後一連串的動作脫產使他名下
的財產變成零,甚至把債務都堆到這個植物人上面。

等他一死,子女當然拋棄繼承。而且還高興得很,國家與債務銀行
則一毛錢也得不到。

至於這種有錢人/家族,好像法律治不了他們呢!
show_0712 wrote:
這不是「判例」喔 ...(恕刪)

終審定讞才叫判例嗎?
還是有其他的差別?

明確的說應是最高法院(民事、刑事、行政)定讞才叫判例
RIGHT ?
感謝提醒喔。
Aquila wrote:
比較厲害的家族,則是...(恕刪)


問題在於這個半死不活的人借錢可以不用提供足夠的抵押品
不然就算是子女拋棄繼承, 債主也可以拿抵押品去拍賣啊
借錢給人家的人自己不也很笨, 明知大砲上場了還用直球硬拼 ^_^
swinhoewang wrote:
我的意思是民法115...(恕刪)


嗯, 這個因為他們辦的是拋棄繼承, 而不是限定繼承, 所以就先不討論限定繼承

小弟以為, 所謂 "遺產的衍生利益" 的部份, 就像債務的利息一樣, 既然債務的利息是一併繼承或拋棄的, 那財產的衍生利益一樣的, 在宣告拋棄的當下要一併追回

這只是小弟的見解, 不代表法律通論喔
我的意思是這樣的:
假設爸爸跟銀行借了一千萬,
後來爸爸走了,
這一千萬,兒子又拋棄繼承,
那這一千萬的債務算誰的??

銀行呆帳??
全民買單??

他們家拿了一千萬去,
不管是花掉還是轉掉,
都是他們家用掉了,
最後是大家承受這一千萬的呆帳??

再用我簡單的頭腦,
如果甲跟乙借了十萬塊,
甲往生了,甲名下又沒有資產,而甲的後代又放棄繼承,
這個時候乙的十萬塊找誰要??
那麼誰又可以替乙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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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例是你..而你無端得到1億的債務...有30天讓你思考是否要接受或拋棄繼承.......你會麼想呢..很好奇??

如依上面發言...你應該樂意接受這1億元債務...把你名下財產全部變賣還錢...好對得起國家與全民
真是對你的胸襟至上最高敬意

AlvinTseng wrote:
分享一下一個關於拋棄...(恕刪)


法律條文不是人死後一個月, 而是有權繼承的人 "知道" 他有繼承權後的一個月
那您親戚的問題在於, "什麼時候知道的"
銀行當然採取對自己最有利的說法, 就是說這個存證信函雖然沒人來領, 但是送達通知貼在對方家門上面, 就算是 "送達" => "知悉", 那就從送達之後算一個月
當事人就必須 "舉證" 他們是什麼時候 "知道" 的
就這樣子而已
債權人可能會因為丙、丁沒有辦理限定繼承而提告喔
他十年前至少可以拿到1000萬
拖了十年一毛都沒有
心情可能不太好
當初一筆勾銷不就沒事了
這個判決可能會引起更多問題喔

而且成年人(乙)當下拋棄繼承,未成年人沒有
在等待未成年繼承人成年(丙、丁)的這段期間
乙進行所謂的脫產行為呢?

立法原意是:要嬤,通通有;要麼,通通沒有。
現在可能被人鑽漏洞變成債務沒有,財產有喔。


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1154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哈哈 突然想到,如果四個小孩通通拋棄繼承,那繼承權(=問題)不就跑到其家族的某些人身上
原文有提到"在家族的反對下,未拋棄繼承",這下偷雞不著蝕把米囉

swinhoewang wrote:
債權人可能會因為丙、...(恕刪)


嗯......如果有進行脫產行為等等, 那應該是可以請求追回吧??
可以提出不當得利, 或是侵占或背信的申告啊 (雖然損失的一方不是債主而是國家, 還是可以按鈴申告啊)
我覺得這個判決不是很好
過了拋棄繼承的期限
有財產順利繼承
有負債可以等20歲再決定
這樣不是很公平

我覺得在有人往生時
政府應該主動介入
跟往生的家人說明拋棄繼承有時效性
至於要不要拋棄繼承則由家人自行決定
因為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拋棄繼承這種東西(想說人都死了, 負債也沒了)
更不知道有有時效性

如果家裡真的沒大人
才可以用年滿20歲再決定要不要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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