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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國民年金保費名單~勞保局

那些名單內的只有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沒有寄送地址的人
新聞又斷章取義地誇大了


理盲濫情、民衆不查是造成媒體治國的原因
各位別緊張,這只是台灣媒體愛斷章取義吸引目光的又一個例子而已,一開始看到新聞我也很詫異,後來看到關鍵字「公示送達」,立刻恍然大悟!

「送達」是很常見的法律名詞,指的是「政府將相關文件或公文送交給當事人知悉」的法律流程,「送達」方式很多種,郵寄送達、留置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等,以上都與本文無關就不贅述,至於主角「公示送達」,是在前述送達方式都不能有效送達時,才採用的最後手段。

公示送達的原因,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有下幾種(僅挑與本文有關的內容說明):
1.應為當事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2.無人為上述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3.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的方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0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所以這些會被「公告」(正確名稱應為「公示送達」)出來的名單,都是因為「當事人處所不明」,例如:戶籍地登記在戶政事務所、或所登記之戶籍地早已易主找不到本人、或失蹤生死未卜...等,行政機關無法將文件或公文有效送達,跟你「有沒有積欠國民年金」完全無關(先自首,我也從來沒繳過),別自己嚇自己好嗎!

其實勞保局該行為又不是首創,其他行政機關對於欠稅、罰單,當遭遇「當事人處所不明」情況時也常用這種方式「公告」,純就「送達」的法律程序而言,「公示送達」是行之有年且法律明文允許的行政程序,只是國民年金這制度在多數人眼中就是爛,媒體正好配合民怨炒作一下罷了!

至於有無誤觸個人資料保護法,這是另一回事,我認為這疑慮是有正當性的。如果只是只公示「姓名、部份身分正字號、部份生日、部份地址」,應尚屬合理範圍,但如果除了姓名外(姓名一定要全名,否則就失去公示送達的意義)連其他個資也完整公開,就很有商榷餘地。但該判斷標準不是行政機關說了算,隱私權涉及人權問題,而人權是憲法的重要原則之一,這問題就看有沒有當事人願意聲請大法官釋憲(非受該法律侵害的第三人無權聲請釋憲),才有可能杜絕往後爭議!
一般公文書送達給當事人的方法,是先採用郵務方式,寄送給當事人親自簽收,以達到送達的效果,公文書送達於當事人後,即開始計算該當事人聲明不服的法定期間。舉例而言,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是二十天,自判決書送達於原告、被告之翌日(次一日)起各自計算期二十日之上訴期間,逾期,上訴即不合法律規定,或逾期當事人未行上訴,該法律事件即告確定,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即生高度拘束的法律效果

然而,「郵務送達」原則上係向當事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未必能親自送到當事人手中,文書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當事人者,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包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

倘文書仍不能依上開方法親自送達於當事人,制作文書之機關(法院)即得依法將文書用公告的方式代替送達,此送達的方法,法律上稱「公示送達」。當文書依法行公示送達後,自公告之日起開始計算聲明不服之期間。

很多人在受強制執行時,才知道自己受處分或受司法判決,或許即因法律上負有義務,經處分機關,或權利人提起訴訟,該等公文書因送達至義務人之戶籍所在地,而未能送達所致。


自己看吧

合法的作為

ebola01 wrote:
積欠國民年金保費名單...(恕刪)

只是一個無法顯示網頁

是嚇不倒我們這些人的

我也是一毛都沒去繳

為什麼上面沒有我阿

我開始懷疑這份檔案的真實性了

感覺就是虛擬人物被丟出來殺雞敬猴的
我從開辦到現在都沒繳過國民年金耶..
怎麼沒有我

rabbit72190 wrote:
我從開辦到現在都沒繳...(恕刪)

也沒有我
嚇了一跳,想說政府要官逼民反嗎?不過想說那有5萬人這麼少?
原來是~名單內的只有設籍於戶政事務所(台語俗稱戶口名簿背在背後)
不過下次可能就是公布有戶籍地址也沒錢的人
我繳了幾期,是我沒同意下家人去繳的!
我可以要求贖回嗎?
我不屑這種年金,老人都只能領3000了!
到我那一代,我連老本都領不回了!
想捨摸政府福利~去他的!
到底誰欠誰錢阿!

我肯繳稅就要偷笑了!
沒有欠國民年金這檔事,那是政府搞得爛包袱!
不關我們下一代要承擔的事!
自己去開闢財源吧!
不然砍掉軍人國防預算!
反正養那些人也沒用!

小青蛙01 wrote:
我繳了幾期,是我沒同...(恕刪)


+1

看那路鋪成那樣子,說真的我連稅都不想繳。
看國軍那種粉飾太平的態度,為什麼要繳稅養那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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