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猜想你可能提起複查被駁回,所以咬稅捐處沒有2個月內作成處分的缺失
但是你忘記,處分的做成往往要機關首長同意,首長自己拖自己的時間,你申訴的對象也是該機關,首長會把自己記過嗎? 雖然承辦人是XXX跟XX科長,其實很多時候還是取決首長意見。
審計處可以越位去記過某某稅捐處嗎,幾乎是不可能。行政機關很少越級來處分他機關的公務員,除非該機關受到原機關監督,而且監督的事情有發現嚴重缺失。所以你要求原機關懲處公務員簡直要該機關首長拿石頭砸自己腳,我想來想去都不可能。
審計處的意思是,超過2個月,該機關未作成決議那這行為就違法了
你就有權力提起訴願或是行政訴訟。但這樣代表你穩贏了嗎? 其實並沒有
因為你訴願時候,還是得針對案子的實質內容進行答辯
如果只是程序贏了,訴願委員會只會要求該機關重作處分,重作處分也不一定對你有利,他只會補齊程序上的缺失。案件的輸贏取決於你的理由有沒有正當性。
其實複查是減少民眾訴願、行政訴訟的麻煩,他算是一種簡化的行政。
你只是不服該樣簡化的行政,改提起正式的訴願甚至是行政訴訟。我覺得講成包庇違法案件,實在是蠻誇張的
審計處用密件發文,因為你是檢舉案,且裡面有你的資料
檢舉案件及個人資料都是保密,所以他就使用密件了,不用想太多啦~
我覺得一切都是你對法律的條文都是以表面上的字義來看
打蛇不打七吋,勝算很低~
chesslue wrote:
我猜想你可能提起複查被駁回...(恕刪)
這位大大,可惜...您猜錯了!
我義務幫忙的案子目前已進入訴願階段。
依訴願法第85條,有3個月及延長1次2個月共5個月審議期。
(只是看不慣國稅局的嘴臉,所以才免費幫忙撰稿、提告)
另違法部分,審計部依法不會逕為懲處,
因為依法定程序與職權不符。
有興趣可以到審計部網站看看對違法案件處理流程。
審計部用密件公文內(除了受文者是我名字外)沒我甚麼個人資料
只是透露出(含各地區國稅局)更大的內幕

這就是我想要的
也是我不敢公開的(怕洩密罪)
依行政救濟程序我會繼續玩一玩
(訴願、行政訴訟)贏不贏
對我來說真的沒啥重要
當事人也覺得一點小錢而已
但...我就是爽出口怨氣!
想要坑納稅人的錢
那就要付出一點代價來!!
違法人員最終結果是記申誡、記過...
都不是我能管、也管不到的

爽的是..違法人員就應依法定程序辦理。
這邊內容幾乎一樣的文章可以讓人一直發一直發嗎...?
樓主舊討論串
你的問題在你之前另一串討論文已經被打臉了,還來

這麼喜歡提公務員懲戒法,就跟你說請看第一條了。
看了之後轉為稽徵法你就逕提訴願阿!
而且十六樓說這麼清楚了,
最高法院也作出決議你心中牽掛的那兩個月叫訓示規定,
不管審計部懂不懂跟你說了什麼,他能推翻最高法院決議嗎?
再說,無罰則便無法源處罰似乎相當白話並不難懂,
真有心義務幫人處理,也該是朝著修法途徑去提訴求改善。
每次看你在那邊說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叫你回去看稽徵法。
還在那邊引,執宥在懲戒法鑽角尖幹嘛?

最後,違不違法的確不是隨便一個民眾可以說違法那就是違法...
不然臺灣恢復君權主義好了,請你當皇帝。
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wrote:
咦!樓主你怎麼又來了...(恕刪)
我被打臉??

我又沒有重複發文
每次的論述及依據不同
這次我有財政部的法律釋義文+官員的回復文
我敢引用就有所本
可惜啊
沒看到審計部第三廳的書函
別自以為懂很多
"無罰則便無法源處罰似乎相當白話並不難懂"
這句話您都可以寫的出來!
好厲害好佩服!!您比審計部還強耶~~


我就寫不出您這麼好文筆!!

因為公文涉及密級
我只能說
嘿嘿...等著看好戲

各地區國稅局都等著爽囉!!
(不再只是我當初檢控的南區國稅局)
違不違法的確不是隨便一個民眾可以說違法那就是違法
這句話我可沒法子說
我只負責陳述事實,
後面的就送給審計部及政風單位收尾囉!!


送一個審計部網址去看看該部職權
http://www.cy.gov.tw/ct.asp?xItem=3342&ctNode=1323&mp=1
您都那麼懂法律
我不懂,
我只知道陳述事實
剩下的交給專業的去做
所以我現在真的粉爽...爽...爽...

法律釋義文是--財政部給的
現在要辦案的--審計部+政風處
我??只是提供資料的

審計部的做用?
審計職權功能
節錄自http://www.audit.gov.tw/ezfiles/0/1000/img/2/8_pdfsam_Intro2011.pdf
一、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提高政府財務報表之公信力。
二、考核財務效能,提供財務管理顧問之服務。
三、稽察財務(物)違失,核定財務責任,匡正財務紀律。
再怎麼看都是政府單位財務上的監督
若發個函說他們有什麼缺失
也只不過改正再改正
承辦人最多換個位置
稅如果亂收,大不了以後改正
最多再加幾個人處分
如果目的是搞他們,可能達到了
至於復查?我想他下次再拖幾個月一樣拿他沒辦法
相信這也不是第一件
政府怠惰已在立法機關考量之內
訴願就是補救方式
沒翻樓主的舊文
可以敍述一下復查的案情嗎?
不然只講他們2個月沒回復
還有審計部如何如何的

很難想像到底受了什麼委屈
這種行政怠惰的委屈台灣人早已習慣
激不起太大反應
媒體也看不出可用的題材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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