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那有可能是分信時分錯了,請大樓內的住戶幫忙注意一下吧。
如果沒有,那憑什麼說是管理員把信弄丟了?說不定是郵差把信寄丟,
或是根本寄件人寄錯地址,管理員根本未收到過這封信。
該住戶在提告訴前,須很明確知道管理員已確實有收到該掛號信,(從郵局掛號信收發紀錄可查出>)
且確定是由於管理員保管疏失,導致該掛號信遺失。
如果確定是因管理員業務疏失造成,既然人家要告到底,總是脫不了責任,
不過,五萬元是太誇張了些,
就像幾位大大說的一樣,郵局掛號遺失賠多少,管理員就賠多少吧,
而且就了解,不能透過郵遞交寄鈔票、支票等有價證券,至於身分證是否包括在內,也仍有待確認。
只能說,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或許該住戶因身分證遺失,過於心急,
但如覺得該管理員表現不夠稱職,大不了透過管委會請求將該員革職,
動不動就要求巨額賠償,實在有些不合理。
話雖如此,不過內政部的網站有時很難連上去。
參見此報導:
http://tw.epochtimes.com/bt/5/10/17/n10877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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