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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去女廁偷窺沒有罪~~

Sharon3388 wrote:
在鬼島,殺人丟海裡都不會有事,偷看

殺人丟海裡?
這麼嚴重
妨礙秘密罪肯定成立了吧
用錯法條, 才會敗訴

上訴後就要改罪名
kn4624 wrote:
一些很離譜的新聞
民眾不求證就跟著罵
越離譜的新聞,甚至是假新聞
越容易得到大眾認同
台灣是怎麼啦


可見得媒體壟斷的可怕
問題是不用等有心人壟斷
自己就先將自己的資訊給壟斷了

同樣的一則新聞有的媒體會提到

「雖然這個案子不構成《刑法》的妨害秘密罪,但是警方還是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偷窺者六千元以下罰鍰」

有的就完全不提
似乎很故意的要誤導民眾偷窺上廁所是可以逍遙法外的
甚至身為政治人物的趙天麟也很故意的說

「我太太是感覺到說,這樣好像變成做錯事情的是她,也怕說其他男生比照辦理,就在廁所隨時等(偷窺)。」

非常會塑造受害者的形象
不曉得跟這位立委是口語傳播學系畢業的有沒有關系

孤寂之狼 wrote:
說立委的老婆上廁所被...(恕刪)



他們忘了舉證"他有帶小弟弟",並應該當場叫他秀出"工具",因為他沒辦法放在家裡.
kn4624 wrote:
一些很離譜的新聞
民眾不求證就跟著罵
越離譜的新聞,甚至是假新聞
越容易得到大眾認同
台灣是怎麼啦


事實證明,社會上的確是有部份人隨著水準不高的媒體起舞, 看到黑影就開槍.


街口 wrote:
可見得媒體壟斷的可怕
問題是不用等有心人壟斷
自己就先將自己的資訊給壟斷了


媒體壟斷的可怕在於有部份人沒有自己的判斷能力,
只能隨媒體起舞.

Katong wrote:
媒體壟斷的可怕在於有部份人沒有自己的判斷能力,
只能隨媒體起舞.


其實我的另一個疑點是
一般人萬一發現自己被偷窺, 然後跑去警察局報案
該承辦員警是不是也用"妨害秘密罪"來移送現行犯
而不是"性騷擾"或"社維法"
半年還沒過
還可以快點提告阿~
bakafish wrote:
問題就在於此案竟然沒...(恕刪)


剛剛查了一下
性騷擾追溯期為1年的樣子~
立法委員的素質實在~~~~~~~~~~~~~~

難怪~~~~~~~
剛剛才想到
該不會受害者故意用錯法條去告發
然後讓法官做出錯誤判決
白癡媒體與政客跟著砲轟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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