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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維骨力比酒駕撞死人還嚴重

台灣沒核准的藥本來就不准販賣,基本上是連進口都不行的,超過一定數量才開罰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不然有人在國外買了感冒藥治病,結果帶回國被處罰也說不過去,但是攜帶超過一定數量就有販賣嫌疑
所以當然要開罰。
另外每種法律有每個不同的處罰,硬是拿酒駕來比對藥事法,根本就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
本來商業行為就多多少少左右法律修訂 原廠用專利建城牆 通路代理用利委挖豪溝 這也不是只在台灣才發生
本人之前從事的汽車業還差點發生國產與進口連結對槓 企圖用利委來左右法條方向 最後結果小弟因層級太低不知道 但可肯定當時一些利委很開心就是了......我夢到的啦

mx3000 wrote:
很多民眾出國玩,因為...(恕刪)


又一個斷章取意的,為什麼不把"可能"兩個字也設成紅色?
法律又不是專為維骨立定的,當然要定出最重的刑度,這種新聞等判出來再來討論比較有意義。
我反而覺得為什麼不討論民眾鑽法律漏洞的心態,還比較有意義。
mx3000 wrote:
很多民眾出國...(恕刪)


年輕人要多讀書
mx3000 wrote:
1200顆以下,不算是違禁藥,超過就叫違禁藥?
多帶幾瓶,就十年以下的刑期(雖然不一定判刑),與酒駕撞死人的刑期,相較之下,不是很可笑。
我誘導他人,兩個都是台灣的法律規定及判例,我有何誘導。...(恕刪)

啊你的標題跟文章不就是拿維骨力跟酒駕比,
這明明白白的不當類比不是誤導是什麼?
你貼的報導是事實無法改變你不當類比的事實,
你只是在把你自己的「言論責任」推給報導而已,
更不用說那則維骨力報導是常見的「標題殺人法」,
你不譴責記者的惡劣行為卻拿來說嘴?你真的認為台灣不夠亂吧?
轉貼網友文章~今山古道

帶維骨力要判10年??比酒駕撞死人嚴重??
不要誤傳!!
請把《藥事法》相關條文全文與新聞內容對照

藥事法第22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依此條第二款,旅客攜帶回的藥物「不在此限」
那就不是《藥事法》所稱的禁藥
只有攜帶數量的限制,超量也不是依《藥事法》第82條處罰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怎樣才會被判10年呢??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而且還致人於死才會被判到10年
自行攜帶維骨力不是藥事法規定的禁藥,所以只有超量的問題
超量攜帶維骨力會被判10年嗎??顯然是不會
這跟維骨力沒關係,跟藥事法有關係。




看一下藥事法第九章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帶進來的藥不是未經核准準的禁藥或者偽藥是不會被抓去關的,但是量要注意。

這時候就要問清楚,維骨力、善存、或者你要帶回的藥物是否有衛署核准字號跟可以攜帶多少量。

如果沒有核准字號就是要搞清楚只能帶多少。看一下底下22條第二項

要帶藥品回來本來就是要符合相關規定。

版大不應該拿維骨力去比。不恰當。

標題應該要改:攜帶超量藥品比酒駕撞死人嚴重?

標題看起來討論空間就大多了

以危害範圍來看,的確攜帶超量未經核准藥品還真的會比酒駕撞死人嚴重。

攜帶超量未經核准藥物,自己吃就算了,但是分給朋友家人吃出了問題會有多少人受害?


第 20 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 21 條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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