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維骨力要判10年??比酒駕撞死人嚴重??
不要誤傳!!
請把《藥事法》相關條文全文與新聞內容對照
藥事法第22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依此條第二款,旅客攜帶回的藥物「不在此限」
那就不是《藥事法》所稱的禁藥
只有攜帶數量的限制,超量也不是依《藥事法》第82條處罰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怎樣才會被判10年呢??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而且還致人於死才會被判到10年
自行攜帶維骨力不是藥事法規定的禁藥,所以只有超量的問題
超量攜帶維骨力會被判10年嗎??顯然是不會
看一下藥事法第九章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帶進來的藥不是未經核准準的禁藥或者偽藥是不會被抓去關的,但是量要注意。
這時候就要問清楚,維骨力、善存、或者你要帶回的藥物是否有衛署核准字號跟可以攜帶多少量。
如果沒有核准字號就是要搞清楚只能帶多少。看一下底下22條第二項
要帶藥品回來本來就是要符合相關規定。
版大不應該拿維骨力去比。不恰當。
標題應該要改:攜帶超量藥品比酒駕撞死人嚴重?
標題看起來討論空間就大多了
以危害範圍來看,的確攜帶超量未經核准藥品還真的會比酒駕撞死人嚴重。
攜帶超量未經核准藥物,自己吃就算了,但是分給朋友家人吃出了問題會有多少人受害?
第 20 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 21 條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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