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規定吃到飽本來就兩小時?
還真乖哩,業者沒事先公告就自己腦捕說2小時
居然還替業者護航
老闆叫你一天加班24小時你們應該也乖乖聽話吧?
講難聽點出錢最大
你怕人家吃,就不要出來開吃到飽
區區個服務業,跩到可趕人
ethansu921 wrote:
今天(102/3/2...(恕刪)
這是消基會所做的報告,你參考看看
「人氣」餐飲店訂位、候位規則限制多!排哪一間不「受氣」?
最後的結論有提到
在用餐前清楚的告知消費者所有消費規則,善盡告知的義務,是店家的責任,尤其是低消限制、用餐時間規定、加收服務費或其他設限等規定。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再依據同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第5條:「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及第14條:「定型化契約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由此可見,商家若有消費規定,應該要以適當的方式標示出來,讓消費者於消費前能夠清楚明白,否則消費者即可主張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你說的這家店家如果真在官網上有標示可能就已經合法了
但又如你所說的"我來你們這邊吃飯還要先上你們的官網看一下你們的規定喔???"
因為你沒去看官網所以導致你不能清楚明白消費的規定
或許你可主張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但是當下都已經被趕了誰還吃得下去
而且我看這幾條法令也沒有罰則所以可能告了也沒用
就當作學一次經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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