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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法真的凌駕於個資法之上嗎??

小弟在醫院當行政管理人員
看了幾篇的討論,有幾點看法得澄清

1.就醫事法與個資法來說
醫事法是特別法,個資法是普通法
兩法若有衝突特別法是凌駕普通法的
就好像憲法跟民法一樣(不知道這樣舉例
適不適當,還請高人補充)
就好比個資法規定需保護病人的隱私
但醫療法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業務需要可調閱病歷資料,即使未獲病人授權同意,
衛生主管仍然有權利直接調閱
(例如疾管局要控制傳染病的疫情
需要醫院提供結核病人的各項資料
沒錯,不需病人同意
疾管局可以直接調)

2.就藥師發藥的三讀五對
出發點當然是為了病人好
避免發錯吃錯藥
吃虧的還是病人自己
但是,核對的方式有需要大聲唸出來
是值得思考的
多數醫院都採證件核對的方式
對於某些病人,例如老人
聽力不好或是不會講國語
唸出名字根本一點都沒幫助
反而不如證件的核對
(當然又唱名又對證件更周延啦
只是誰有那個美國時間)


總歸來講,醫院這麼做沒有違法
但是做法上或許可以更細膩些


cguboom wrote:
小弟在醫院當行政管理...(恕刪)

正確說同一位階兩法皆有規範,特別法會優先適用普通法,
衝突一詞不妥;憲法與民法位階不同,當民法牴觸憲法無效,此舉例不妥。
首先,在醫事執行上,遵循醫事法規,醫事法是優先於個資法。

其次,如果她不是因為醫事行為而向"公眾"散佈你"全部的"個資,哪麼可能才觸犯個資法。

結案

不懂就去有法律系的學校或單位,上些有關個資法的課,不然就多看看書,才會比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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