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幾篇的討論,有幾點看法得澄清
1.就醫事法與個資法來說
醫事法是特別法,個資法是普通法
兩法若有衝突特別法是凌駕普通法的
就好像憲法跟民法一樣(不知道這樣舉例
適不適當,還請高人補充)
就好比個資法規定需保護病人的隱私
但醫療法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業務需要可調閱病歷資料,即使未獲病人授權同意,
衛生主管仍然有權利直接調閱
(例如疾管局要控制傳染病的疫情
需要醫院提供結核病人的各項資料
沒錯,不需病人同意
疾管局可以直接調)
2.就藥師發藥的三讀五對
出發點當然是為了病人好
避免發錯吃錯藥
吃虧的還是病人自己
但是,核對的方式有需要大聲唸出來
是值得思考的
多數醫院都採證件核對的方式
對於某些病人,例如老人
聽力不好或是不會講國語
唸出名字根本一點都沒幫助
反而不如證件的核對
(當然又唱名又對證件更周延啦
只是誰有那個美國時間)
總歸來講,醫院這麼做沒有違法
但是做法上或許可以更細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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