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姑娘 wrote:
有受傷不管對或錯都可以告傷害了~
台灣法律真的是.....讓人無言啊
提告本來就是權利
成不成案還要看檢察官勒
最後判不判還有法官
Kenny1734 wrote:
如是雙黃線,或許行人也不能穿越(我對交通法規不熟),不過如果能辯解成雙方都有過失,就能把要負的責任降低:
1.機車的煞車痕有相當長度,表示超速(山路的速限通常較低)!
2.機車當時有否開大燈(在山上應恆時開頭燈)!
3.依當時的可視亮度(例如白天、或夜晚但有路燈),而且你朋友已靜止立於雙黃線上,表示機車騎士應該有可以預見車禍風險的可能性,但卻仍未能避免,代表騎士沒有注意車前狀況。
結論:雙方可能與有過失,各負50%的責任,剛好互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