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代蝴蝶 wrote:
公司如果要從...(恕刪)
這是至調解會的結果,請參考
您好
資方主張如下
1 勞退部分,公司會洽勞保局將扣款部分以自提方式補足(我並無同意)
2 公司立場曾希望我自行離職,公司保留開除我的權利,並會另請律師處理,不排除針對客訴告成之損害要求賠償
3 和我的約定為論件計酬,故無特修之排定
協調人判斷及建議
1 以勞方資料及雙方陳述,資方疑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2 形式上勞方以存證信要求終止勞動契約,符合資遣要件,
3 勞資雙方未依勞動基準法實行細則第24條排定特休,公司疑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
調解方案
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給付勞方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