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一般進公司簽約也會有這一部份..
就是員工任職於公司內..利用公司資源所得成果..皆屬公司所有..
我覺得非常合理..因為有些東西..真的只有公司才有錢買..
但是關於核心技術的部份..若是公司本身沒有能力將其專利化..成為公司智慧財..
卻要求接觸到的員工不准到其它公司任職..卻無任何補償..我就覺得不合理..
況且..一般公司只要求競業禁止..也沒有說明會接觸到多核心的技術..
合約本身也沒有說明詳細狀況..這對員工非常不利..
若說不滿意就不要簽..一個新鮮人有什麼反對的權利..
而且在這個條款下..如果員工夠好..不會利用前公司機密..
也沒有什麼證明的機會..這似乎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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