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是競業條款,還是阻礙發展條款?

Lawu大說的部份沒有錯..
其實一般進公司簽約也會有這一部份..
就是員工任職於公司內..利用公司資源所得成果..皆屬公司所有..
我覺得非常合理..因為有些東西..真的只有公司才有錢買..
但是關於核心技術的部份..若是公司本身沒有能力將其專利化..成為公司智慧財..
卻要求接觸到的員工不准到其它公司任職..卻無任何補償..我就覺得不合理..
況且..一般公司只要求競業禁止..也沒有說明會接觸到多核心的技術..
合約本身也沒有說明詳細狀況..這對員工非常不利..
若說不滿意就不要簽..一個新鮮人有什麼反對的權利..
而且在這個條款下..如果員工夠好..不會利用前公司機密..
也沒有什麼證明的機會..這似乎也不合理..
在台灣
這種敬業條款
對付下面的工程師
實在很無俚頭
說實在的也無法可管

我以前的同事
跳槽去MTK時
也是跟前公司說要去做其他設計
後來打聽到
也是做一樣的工作

只要不要太囂張
不要帶CODE或是設計架構
帶著Know how走
其實
應該都還好
這種條款就是「有錢最大、出錢至上」

不過看過很多相關討論

這種條約只有嚇嚇員工之用(高階經理人除外)

在法律上是不具有約束力的

而且極多的公司根本濫用該條款

如某些公司的助理小妹、技工、打掃的阿桑也得簽

不知道他們在這種條約上有何約束的意義?

況且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

這種根本背離人權的要求、大概只有集權國家的政府有種幹的出來....
施振榮:能在紅海立足,就有資格看新的藍海~!!!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