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前要通知,這是合約訂定時,就要寫清楚的,寫了以後,雙方蓋章後就要開始遵守,合約書寫了說一個月,那就一個月,雙方只要同意,也可以改成兩個月前通知,或是三個月前通知都可以,反正,合約書就是合約書,只要雙方同意這樣的條款,而且都願意遵守就行了,沒有一定的準則。
如果合約書中,找不到一個月前要通知的條款,那就不用遵守這樣的原則說一定要一個月前通知要搬走。一般坊間十元兩本就可買到已印好統一格式的那種租賃合約書,並沒有載明說一個月前預先通知要搬走,這是要在此特別說明的,只載明了租賃合約期間,租約屆滿,合約即失效。所以,原則上是不用通知房東的,不過,禮貌上預先知會也是比較妥當的,你為房東設想,房東也才會為你設想,這是互相的啊!
所以,有人說,一個月前要通知也是一種禮節,這樣我是贊同的,今天通知,明天就搬走,這樣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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