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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

房屋租賃合約書,就是甲方(屋主)跟乙方(承租人)都同意施行的合約,彼此共同遵守,合約書沒有一定的條文,雙方可依雙方共同認同之條款來訂約,甚至完全用書寫的也可以,坊間賣的兩本十元那種,是都已經印好的了,如果雙方有特約條款,也都可以列入到合約書中,。。。。。至於,有沒有一個月前要先通知要搬走,這端看雙方在訂定合約書時,有沒有載明這樣的條款,沒寫,就不用一個月前通知,寫了,就必須遵守,否則即算是違約,要沒收全部押金。
一個月前要通知,這是合約訂定時,就要寫清楚的,寫了以後,雙方蓋章後就要開始遵守,合約書寫了說一個月,那就一個月,雙方只要同意,也可以改成兩個月前通知,或是三個月前通知都可以,反正,合約書就是合約書,只要雙方同意這樣的條款,而且都願意遵守就行了,沒有一定的準則。
如果合約書中,找不到一個月前要通知的條款,那就不用遵守這樣的原則說一定要一個月前通知要搬走。一般坊間十元兩本就可買到已印好統一格式的那種租賃合約書,並沒有載明說一個月前預先通知要搬走,這是要在此特別說明的,只載明了租賃合約期間,租約屆滿,合約即失效。所以,原則上是不用通知房東的,不過,禮貌上預先知會也是比較妥當的,你為房東設想,房東也才會為你設想,這是互相的啊!


所以,有人說,一個月前要通知也是一種禮節,這樣我是贊同的,今天通知,明天就搬走,這樣說不過去。




raytracy wrote:
又是一個寫作文不會分...(恕刪)


樓主可能是在氣急之下,並且邊寫邊激動..所以分段都氣忘了!況且現在國中畢業的會必寫作文會分段!
惡房東真的太可惡了!不過沒有事先告知就退租實在也有點說不過去.
看合約走吧
如果有說要提前一個月說
那就要履行阿
其他的不滿
應該是因為錢要不回來才爆發吧
如果錢要得回來
應該樓主不爽歸不爽
也會息事寧人吧
??
南洋街耶,我也是半個斗六人~
房租五千五在斗六算高檔了喔~~~
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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