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車禍發生之後,注意三個重點;
(一) 肇事責任歸屬
(二)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 刑事:過失傷害罪
(一) 肇事責任歸屬
「在撞上之前我是閃黃燈,對方閃紅燈,對方沒開燈」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1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
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
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
時,方得續行。」
閃光紅燈確為肇事主因,閃光黃燈方向仍有肇事次因;
其次,
交通警察到達現場處理,記錄現場並製作雙方筆錄後,
我方可於一個月後到交通警察大隊服務中心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我方如果對分析結果有疑慮之時,
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雙方肇事責任歸屬。
(二)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告訴權為2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慰撫金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就可知道我方得求償多少,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
(三)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屬告訴乃論罪。)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或重傷,
對方又為公務車,
則對方將面對業務過失傷害罪,處一年以下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我方將可採用『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對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我對方之條件。
以上回答,
後續有問題,再詢問或來信。
好爸爸與帥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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