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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 --> 是哪家超商?


misol wrote:
今天的新聞「店員請清...(恕刪)

基本上是不行

如果提前跟店長告知

不一定店長還會天天打包請吃?
「君子上達,小人下達。」
是覺得這店長也有問題
超商最主要的人力資源還是學生
隨便告人會招不到人的
到時他就等著面臨沒人可用的境界吧
都當店長了還不知道這點道理

你把人辭掉沒關係
若有重大過失(偷錢等)也可以告
為點小事要錢要告就不是很聰明
不是說不能告
只是有這種身段不夠柔軟的店長,營業額完蛋
misol wrote:
今天的新聞「店員請清...(恕刪)


就我同學在小七上班的經驗

他們都會吃報廢品 好像店長默許的 員工福利

不過這種小事口頭告誡就好了

有必要搞成這樣嗎

獅子大開口又破壞商譽

還是已經是累犯了?

店家受不了 報警 少年在找議員過來橋

記者都沒寫清楚
~01呀 你甚麼時候要改進 換一次頁花了我4秒鐘~
沒看到真相,還不能妄下定論

家人開過超商,當時請的工讀生就很有問題..
給他很多次機會,他家長跟一群朋友還來店裡兇
一直死性不改,最後送派出所..
他家長上了派出所也是講他很好很乖不會做壞事,店家欺負人怎樣..
如果曾經警告過
店員依然故我
那沒話說
如果第一次逮到就如此這般
個人覺得店長太過火了
法律雖是道德的最後防線
但沒有必要每件事都往那裏塞

畢竟發育中小孩把賣不掉的食品拿來果腹
店長有必要如此求償加提告嗎?
唉!感覺很心酸
超商的作法或許有一點瑕疵,但我覺得該遵守的還是要遵守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幫人有很多方法
"清寒"不能成為你犯錯的藉口

我覺得懲罰的意義在於犯錯的一方得到教訓
如果這個工讀生已經得到了教訓答應以後不再犯
我想我會願意給他一個機會
畢竟他的出發點也是為了幫人
不要讓他留下前科
這個社會已經夠冷漠了


tszshan wrote:
該店店長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強制罪。

看誰比較吃虧

超商被侵害的權利是幾條麵包的價值,對於超出麵包價值的百倍金額,並沒有法律上原因請求,也就是說店員和同學並沒有義務給付,超商強迫她們付出沒有義務給付的百倍金額,更可能觸犯了刑法的強制罪。許多商家常以自訂的定型化契約或規則,強迫消費者接受,通常消費者都自認倒楣的接受。店家所訂的規則就是一個不合理的要求,就算被告侵占了也只能要求返還那幾條麵包的金額罷了。.(恕刪)


我對您 "店長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 強制罪" 一說存疑

tszshan wrote:
該店店長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強制罪。

看誰比較吃虧

超商被侵害的權利是幾條麵包的價值,對於超出麵包價值的百倍金額,並沒有法律上原因請求,也就是說店員和同學並沒有義務給付,超商強迫她們付出沒有義務給付的百倍金額,更可能觸犯了刑法的強制罪。許多商家常以自訂的定型化契約或規則,強迫消費者接受,通常消費者都自認倒楣的接受。店家所訂的規則就是一個不合理的要求,就算被告侵占了也只能要求返還那幾條麵包的金額罷了。


喔,原來被侵佔只要還東西就沒事了,你的邏輯還真特別!

還什麼強制罪,你真的很幽默........請回去多讀讀書好嘛?
告的好

讓小朋友明白

這是一個有法律的國家

不是你想怎麼做就怎麼做

甲賽弄破碗 wrote:
如果第一次逮到就如此這般
個人覺得店長太過火了...(恕刪)



z0930355 wrote:
還是已經是累犯了?

店家受不了 報警 少年在找議員過來橋
...(恕刪)


他是累犯,只是不知是否有先訓誡過

店長自行調查,發現林姓少年支援其他分店大夜班時,也請同學吃下架的過期食品,總共四次,連他在內共七名少年偷吃,總金額不到一千元。店長先提告,又要求三萬元賠償,後協調至兩萬元,但雙方對金額有歧異,儘管由桃園縣議員梁為超出面協調,仍沒共識。

我覺得比較有問題的是還有上班時間這麼多同學去探班好嗎?不會吵鬧嗎?不會光顧著聊天忘了工作?我朋友做服務業的我們都不會上班中去找他,除非有急事找,但頂多是幾分鐘的事,還是說便利商店這樣很平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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