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ol wrote:
今天的新聞「店員請清...(恕刪)
基本上是不行
如果提前跟店長告知
不一定店長還會天天打包請吃?
tszshan wrote:
該店店長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強制罪。
看誰比較吃虧
超商被侵害的權利是幾條麵包的價值,對於超出麵包價值的百倍金額,並沒有法律上原因請求,也就是說店員和同學並沒有義務給付,超商強迫她們付出沒有義務給付的百倍金額,更可能觸犯了刑法的強制罪。許多商家常以自訂的定型化契約或規則,強迫消費者接受,通常消費者都自認倒楣的接受。店家所訂的規則就是一個不合理的要求,就算被告侵占了也只能要求返還那幾條麵包的金額罷了。.(恕刪)
tszshan wrote:
該店店長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強制罪。
看誰比較吃虧
超商被侵害的權利是幾條麵包的價值,對於超出麵包價值的百倍金額,並沒有法律上原因請求,也就是說店員和同學並沒有義務給付,超商強迫她們付出沒有義務給付的百倍金額,更可能觸犯了刑法的強制罪。許多商家常以自訂的定型化契約或規則,強迫消費者接受,通常消費者都自認倒楣的接受。店家所訂的規則就是一個不合理的要求,就算被告侵占了也只能要求返還那幾條麵包的金額罷了。
甲賽弄破碗 wrote:
如果第一次逮到就如此這般
個人覺得店長太過火了...(恕刪)
z0930355 wrote:
還是已經是累犯了?
店家受不了 報警 少年在找議員過來橋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