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kemonk wrote:小心個資法10/1已經開始實施不能再隨便拍照連結相關個人資料, 拍照必須先取得當事人同意, 違反者每一個案可罰2億元, 拍照100張就罰200億. 別鬧了...個資法=名子/電話/住址/身份證字號.....個人照片好像是俏像權?
isohera wrote:別鬧了...個資法=名子/電話/住址/身份證字號.....個人照片好像是俏像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照片 若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 就屬於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