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太過擴張啦.這樣感覺好像跟他租的,買張DVD要脫手都不行.怎麼玩怎麼做都是單方面的規定,並沒有顧慮到購買者的方便,消費者的權益也被單向釘死.說穿了就是死要錢的把戲.沒看到101拍照還得付權利金,就是這麼玩的.未來最好規定個"聹聽權",未經授權聽到音樂得自己用手塞住耳朵.到書店買書來個試閱權,看前三頁得付試閱金.以後不用這麼麻煩,都下載就好了.著作權綁死自己`斷自己生路.
dearjohn wrote:如果今天有人賣一份舊報紙, 附贈一張原版 DVD 光碟,這樣有沒有法律問題? ...(恕刪) 有問題! 前面說過了, 問題並不在於是否有收受金錢或買賣, 問題是出在於:您沒有「散佈」內容的權利.....但, 如果, 您很幸運的, 遇到那張原版光碟, 是採用「賣斷」而非「授權」方式銷售給您的話, 隨便您要怎麼送, 都沒有關係了....
CarlTz wrote:這樣感覺好像跟他租的,買張DVD要脫手都不行....(恕刪) 這不只是您的「感覺」而已, 而是「事實」真的是這樣!!.............您買了一張原版光碟回家, 實際上只買到:1. 光碟及包裝盒的「物權」2. 光碟內容的「使用權」第 1. 項是以物權方式轉移, 故您可以自行處分, 隨便轉賣沒有問題; 但第 2. 項則是以授權方式交易, 當您付錢買這張光碟時, 就等同於您「同意」這種授權方式, 才可以把光碟帶回家, 所以, 在這種前提下, 您就不能將內容轉給第三人.當然, 重複前面說的話, 若原版光碟不是用授權, 而是賣斷方式的話, 您就沒有以上的種種限制. 但這得看原創者的自由意願, 不是我們或任何法律可以強求的.....此外, 大家請不要怪罪到著作權身上, 前面說過了, 法律並沒有強迫原創一定要用「授權」方式, 用「賣斷」或「轉讓」方式都可以; 但, 是原創者故意要選擇以「授權」方式銷售的, 所以這個原罪不應由著作權來揹負, 該興師問罪的對象是原創者, 不是法律本身. 原創者先下了這樣的抉擇, 後面才會有法律站出來維護這種形式.另外, 也請別把印象停留在「台灣的著作權特別無理嚴格」這樣的歷史陰影中, 自從台灣加入 WTO 之後, 著作權便與國際接軌, 其他的國際公約也同步適用在台灣身上. 所以, 事實上各位對著作權的不良印象, 並非只有台灣獨有, 而是全世界的著作權都是這樣規定的, 無須特別怪罪台灣.大家可能要回頭想一想:如果不是只有台灣這樣做, 而是全世界都這樣做, 那為何全球各文明先進國家的人民, 願意使用這樣的著作權法律呢? 這其中, 是否隱含著其他更先進的觀念, 尚未被台灣人民所接受?
raytracy wrote:您買了一張原版光碟回家, 實際上只買到:1. 光碟及包裝盒的「物權」2. 光碟內容的「使用權」 那二手書是不是也不能賣啊...因為買書只買到1.書的紙張「物權」 以及 2.書的內容「使用權」?最近想賣一套預官考試用書,網拍上大家都這樣賣不違法嗎?
一百萬套被轉讓了五次...一共讓六百萬人次使用到...但最終也仍然是100萬個持有.....長期的觀念影響之下,總是有持有才是真正擁有的擁有,這也就是為什麼付費下載音樂在台灣推廣不起來的原因吧...我想,這個應該是作者的作品不耐聽或不耐看,才會聽/看幾次就想轉讓了..作者應該做到的是,讓人有..「我才捨不得賣給你」的感覺,而不是限制到如此的地步,這才是正確的方向啊...P.S.想問一下,那遊戲光碟或卡帶的轉讓也在這個範圍內嗎??
shenhon wrote:那二手書是不是也不能賣啊...因為買書只買到1.書的紙張「物權」 以及 2.書的內容「使用權」?最近想賣一套預官考試用書,網拍上大家都這樣賣不違法嗎? 違法。不過目前積極採用這條法律的只有DVD代理商,像得利等大型的代理商專抓出租商家,甚至採用栽贓的手法,目的就是為了要出租授權金。而像基本國際這種小公司,通常會先盜版散佈,然後再簽授權,接著上網抓人,主要營收來自和解金。其他著作權廠商還沒做到這麼絕,像是CD書籍都沒聽說過,如果這些廠商也都開始不務正業的話,我相信就會進入全民要求修法的階段
等一下!! 請先暫停~~~~~~~聽小弟說:大家還是把焦點給弄擰了, 前面幾篇所下的判斷, 都是錯誤的.....請各位再回去看看第 #5, #7, #13 這幾篇, 裡面有一個重要的觀念, 大家還沒有意識到:---------------------------------------------------------------------------------------------------手上的著作權物是否可以買賣或贈送? 跟著作權物本身的種類毫無關係, 而是取決於原創的販售形式而定---------------------------------------------------------------------------------------------------所以, 絕對不是什麼: CD 可賣, DVD 不能賣, 書可以賣, 海報不能賣.....這樣簡單依商品種類來論定, 更與什麼有拆封沒拆封無關; 而是所有商品都一樣, 要先去查問: 當初原創者是用何種形式, 來出版這個著作權物?狀況1. 如果原創是賣斷/轉讓給出版商, 著作財產權已經由出版商取得的話, 基於耗盡原理, 消費者都可以轉賣狀況2. 如果原創僅授權出版商重製散佈, 著作財產權還在原創手上的話, 任何人未取得原創同意, 都不可以轉賣前面說了那麼多, 以上兩個重點必須先釐清, 才能推論後面的責任, 若不清楚原創的銷售型式, 無法論定可否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