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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到債務人的所得資料後

jinlong83 wrote:
(一)樓上的大德感謝...(恕刪)


抱歉喔,大大,我沒有筆戰的意思。講話不禮貌的話,我跟你道歉,XD。
是我旁邊同事上班看到這篇,有點狐疑的提出讓大家討論,可是大家都覺得這應該是沒有疑問的東西才對。收取命令在目前實務上,確實限於一次性給付的狀況;持續性給付的話,法院不會發收取命令。就薪資債權而言,我到現在收了至少上千件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大概20件,從未看到收取命令(如果是扣押命令送達第三人,但後來第三人陳報已離職,仍產生有扣押一點點薪資的狀況而言,或許還有核發收取命令的空間,因為已經足以結算總扣押金額)。這是我和我同事、長官多年的經驗(雖然我只有30幾歲………)。
你引用的那個決議,剛好解答了我和同事間的一個疑惑,因為板院有個書記官(只有他一個人這樣搞),只要是他承辦的扣薪案件,在他核發移轉命令後,執行名義都不還給債權人(決議中有講到執行程序未終結),除非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已離職,他才願意退還執行名義,造成債權人很大的困擾。原來他也是有所本。

markchou66 wrote:
抱歉喔,大大,我沒有...(恕刪)


唉呀~~真是很抱歉,讓你覺得是在討筆戰,我想當然實務上也許每個執行法院他有他在執行的習慣,當然就向法院的判決一樣,基於審判獨立,當然會有不同的見解與評價,這也無可厚非.

我只是就我的看法而提出,當然,並沒說您的見解錯誤啦,只是我就債權人的立場會認為哪一種執行名義會比較有利而已.誠如我前面所說的,115條規定的都是可以用的

我最後所提出的希望您多提供一些實務之見解,因為就您所為之用字遣辭,知道您應該是經驗豐富之人啦,所以才希望多提供一些資訊讓大家都學習,並非邀筆戰,若有讓您有邀戰之意,在此跟您說聲抱歉啦.不過說真的,就我索引的決議,其實關於移轉命令的性質,在實務還有學界是有爭議的啦,不過這比較學理性的東西我們就不討論啦,只是說,真的有讓你覺得有邀筆戰之意,真的不好意思啦,抱歉耶...我真的沒有這個意思喔..
不管怎樣,都很感謝回覆的大大們啦
我還有一個疑問喔
債務人他欠我本金3萬,加上這5年的利息4萬,合計共7萬
執行法院叫我付240元,這樣對嗎?
只用副本金3萬的執行費用即可?還是要本金加利息共7萬去計?

godey wrote:
債務人他欠我本金3萬,加上這5年的利息4萬,合計共7萬
執行法院叫我付240元,這樣對嗎?

執行費用只用本金的千分之八計收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bcn2718 wrote:
房子裏頭總有他騎的機...(恕刪)


那是機車在名下 冰箱有辦法證明是他的嗎 你扣給我看看 保證你吃官司
multimdu wrote:
沒常識...(恕刪)


噗噗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godey wrote:
,加上這5年的利息4萬,合計共7萬



利息是怎麼算的???

利息是法院判的還是你自己講的???


海斯勒 wrote:
那是機車在名下 冰箱有辦法證明是他的嗎 你扣給我看看 保證你吃官司


噗噗




對呀 若對室內東西拿去變賣

只要有一件有問題 例如電視{爸爸提供信用卡是刷他的卡買的}

這樣債權人[瞬間]就有官司早上門 到時候可不是一句[我又不知道]可以帶過的

有的網友講的好好笑喔
什麼腳踏車電視冰箱可以查扣執行
根本就沒辦法證明是債務人所有的
除非他們根本在吵架內鬨

不然要執行到這些東西跟你去河邊掏金沙一樣困難
車是他騎的又如何?
不能是他的父母老婆兄弟朋友借給他騎的嗎?
要去查是不是用他信用卡買的

不如去廟寺問看看六合彩會開什麼名牌
有這種想法的網友不如以後去執行欠你錢的衣服安全帽鞋子保險套
查封式書記官查封的好媽 大家有問題還是找律師比較好
上面的問題我一起解答好了。
利息原則上是不併入本金計算千分之8執行費的,因為利息在債務人未清償前,會不斷衍生下去,就民事訴訟而言,這部分請求暫無法確認固定金額,故不計算訴訟費及執行費;除非是你當初起訴或發支付命令時,曾經在訴之聲明或請求標的中,具體結算過某段期間已產生的利息(例:銀行放款實務上常見的掛帳息,法院實務慣稱「已計未收息」),而且那段期間利息的金額也明確記載在執行名義中,那這部分「已計未收息」就會計算訴訟費及執行費。有的銀行催收人員會說「可是我聲請執行時,法院沒跟我要這部分已計未收息的執行費啊」,那是因為銀行催收漏請求了,訴訟費的部分則一定漏不掉;萬一時效過了,只要債務人抗辯,銀行就不能再要債務人清償「已計未收息」了。
至於可否查封家具、家電、機車的問題,我只能說如果是10年前,債務人又是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的情形下,債務人家裡如果沒人在,不論債權人要封啥,只要查封的動產具價值及執行實益,書記官都很少會有意見,直接幫你查封(除非債務人是男生,你卻硬要查封十箱已開箱使用中的衛生棉,那書記官可能不會讓你封,xd)。但現在時代不同了,所以…………………
另外,無價值及執行實益的動產是不能查封的(除非債權人舉反證有價值), 我曾經查封文具公司設在8間一般公寓內的倉庫,裡面擺滿上萬件各式各樣的文具,書記官不想清點查封(因為我們點了3小時,只點了半間),就直接說「屋內動產不具價值及執行實益,所以不計入查封筆錄。拍定後再依相關規定處分屋內動產」。綜上,你是看不到債權人查封拖鞋乙雙、衛生綿乙紙的狀況的,因為拖鞋乙雙、衛生綿乙紙「不具價值及執行實益」,一百雙未使用的拖鞋就另當別論了。
機車從國稅局財產清單看不到,原因我有問過國稅局的親戚,好像是因為機車價值不高,符合某條稅法免申報財產的規定,所以毋需列入財產清單。但價值不斐的重機是否符免申報財產規定,這部分我就不確定了,我想應該不符合吧。像汽車,只要債務人每年繳牌照稅後,證明這台汽車尚由債務人使用中,監理單位電腦資料就會在徵收期間(不是綜所稅申報期間)過後刷新資料上傳伺服器,再自動上傳到國稅局伺服器,之後你就查的到債務人有幾台汽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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