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long83 wrote:
(一)樓上的大德感謝...(恕刪)
抱歉喔,大大,我沒有筆戰的意思。講話不禮貌的話,我跟你道歉,XD。
是我旁邊同事上班看到這篇,有點狐疑的提出讓大家討論,可是大家都覺得這應該是沒有疑問的東西才對。收取命令在目前實務上,確實限於一次性給付的狀況;持續性給付的話,法院不會發收取命令。就薪資債權而言,我到現在收了至少上千件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大概20件,從未看到收取命令(如果是扣押命令送達第三人,但後來第三人陳報已離職,仍產生有扣押一點點薪資的狀況而言,或許還有核發收取命令的空間,因為已經足以結算總扣押金額)。這是我和我同事、長官多年的經驗(雖然我只有30幾歲………)。
你引用的那個決議,剛好解答了我和同事間的一個疑惑,因為板院有個書記官(只有他一個人這樣搞),只要是他承辦的扣薪案件,在他核發移轉命令後,執行名義都不還給債權人(決議中有講到執行程序未終結),除非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已離職,他才願意退還執行名義,造成債權人很大的困擾。原來他也是有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