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kaosir wrote:房子我媽的名子我媽可...(恕刪) 當然是可以阿~!如果有疑慮地方.市政府都有免費法律諮詢.不過請不到打草驚蛇.一切偷偷來喔~!你媽知道小三多久了.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如果還在期限內.用最快的速度辦過戶.然後收集證據告通姦.後訴請離婚..
mrkaosir wrote:房子我媽的名子我媽可以不用告知我爸的情況下自己把房子過戶給我和我妹嗎?不用經過我爸同意??(恕刪) 房子登記誰的 誰就有自由處分權除非 離婚或其他法定原因.聲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然你父親無權阻止另外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或是離婚超過5年未行使,這項權利就會消滅,也就是不能再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請問,如果我媽把房子名子登記成我媽和我和我妹三個人一起擁有的話如果我媽跟我爸離婚了那財產是會怎麼分?如果要我媽過戶給我和我妹我媽應該還不肯,因為他還沒老到需要分配遺產...不過如果要離婚也要我爸同意我爸沒拿一半他是不可能同意離的我爸也是聰明人,所以才沒離開家去小三那住但如果要告我爸通姦罪才離婚的話應該就更難了,除非花錢請徵信社收集證據...
mrkaosir wrote:請問,如果我媽把房子名子登記成我媽和我和我妹三個人一起擁有的話如果我媽跟我爸離婚了那財產是會怎麼分?...(恕刪) 有持分者,不需另一方同意,可自由買賣和貸款其持有之房屋和土地部分。如果你有持分..這種結果你母親會同意嗎 ?不是說要和父親修補關係 ...這樣做 只會越來越大洞
不知道經過這麼多年大大問題有沒有獲得解決?我有類似的情況,有問過律師,分享給你。其實有些人已經有講到重點、大部分都算對,但問法律對、錯?對你真正的選擇,哪一個才是可以徹底解決你問題的?1民法第1128條規定。可以叫你搬出去。達所謂到眼不見為淨、但妳父母要蒐證你有重大侮辱之情節。(辱罵父母、甚至家暴父母)民法第1128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也就是,如果家屬已成年,且有不適合再共同生活的事實時,家長可以要求已成年的家屬搬出去自己生活,而這樣的結果某種程度達到「眼不見為淨」的效果。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家上字第166號判決2持有人是媽媽,所有權人就是媽媽。但你可以先去搞清楚,是媽媽婚前自己的財產持有?還是婚後?若是婚後確實就有很多人講到的夫妻財產分割制〜而衍生的後續問題。但其實你後面說出來的事情〜講到持份〜那都是媽媽有無離婚?或者過世之後才會出現的?現階段討論這個、應該幫不了你目前的問題解決。3很多人說叫你要奉養一半對一半不對。如果將來你的父母連生活,在該縣市的基本生活費都拿不出來、名下又沒有財產〜這時候才是真的需要你奉養。但妳也不用提前害怕,這都是將來去到法院才會鐵板訂定的事情(因為法官要按照你們兩造雙方的社經地位來判斷)也不會讓你因為奉養冤死你就是。………但如很多人講的走到這步,對你們家甚至你而言算不算問題解決?4我個人良心建議也有一些人講到。如果你是有能力自己賺錢的人還是搬走八!一圖過清靜、放過自己身心(我不是用你爸的立場講)以免時常吵架會做惡夢(自己經驗)、也能防止憾事發生二你自己依情分多少、自己判斷要選擇承擔多少(給多少)?不是你要擔的、或者還不是時候建議你別多想,也不用跳出來當出頭鳥,其他家人未必感激你!(懲罰孝順)走自己的人生、思考自己的人生才是最重要!(我最後悔的就是擔太多、沒有過到自己人生)有的人沒有父母兄弟姊妹也過得好 ,因為他們不用放心思在所謂只有(血緣)2字的人上。比如〜你要為了省那幾千塊去忍受那些?或者媽媽要求那幾千塊相比你尚未開拓的可能性的人生,哪個更有價值?三去找你自己縣市的免費法扶可以去市政府問問看,針對你自己的問題情況,一次釐清,專屬於你的情況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