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4313 wrote:
外籍勞工為什麼不能跟...(恕刪)
國際公約。
相同的地方,做一樣的工作,本國人就一定比較優越?不知道提出外勞薪資脫鉤的人,本意是想賺更多錢,還是想賺的比外勞更多錢而己?(還是美化某些數字?)
坦白來說!外勞也是人只是國籍上不同
同樣是勞力付出換薪資,若是同工不同酬
難道不算明擺著替社會階級制度來劃分享有權益而背書
國籍能容許階級存在,生活地區.學歷出身.家庭背景自然也都會出現
別說二等公民.三等.下等都是合理囉!
薪資我自己也有苦水!
但問題該針對勞動職務與內容訂立勞動補償(薪資)標準
不是針對人種來區分補償資格與條件....
現在的薪資與以物易物的法則背道而馳
簡直把比舊時代下佃農或長工還不如.....還沒頒布訂立的條文的就算了
勞基法都訂了幾年了,還是一堆鴕鳥企業與雇主,自己定遊戲規則叫(公司制度)
只挑有利的做,沒便宜佔的賭被稽查到再說!!!
誰能對於法則修改訂立後會如實執行打包票!!
無法兌現的支票要來何用!!
法,令百姓無以適之.....這叫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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