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kid wrote:前幾天跟一個許久不見...(恕刪) 從你的描述 我覺得 問題不在法院 而是 “證據”﹗法院只能根據呈堂的證據判案 如果當時的證據在後來被 “修改”了 沒有足夠的有利證據 那你在那個國家的法院都打不贏官司的﹗當年 OJ 殺妻案不也是如此?為什麼那些證據會被修改? 我覺得這才是你朋友要關注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