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茶 wrote:
我比較想問「傷害致死...(恕刪)
刑法第277條規定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就是傷害致死
你所說的情況,一樣沒有達成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就是致死的意圖
你說的是折磨,虐待,從犯罪意圖來看就是普通傷害罪
法官認定,嫌犯並沒有致死的意圖,而被害人死亡只是結果
殺人罪需要有犯罪故意,就是犯案時就已經打算殺人致死了
像之前新聞,媳婦喝醉酒撞死婆婆,你可以去GOOGLE就有了
事實也證明兩人的確有間隙鬧不合
但最後法官採信嫌犯的說詞,他說他只是不爽想嚇嚇婆婆,但可能因為喝醉酒意識不清造成致死的意外
法官也是判傷害致死,判七年半
另外比較常見的就是打人,結果把人打死了
也是一樣,法官認定沒有殺人的故意,因為意見不合就打起來了
常理來看,不大可能因為吵架就要殺人
而只是錯手把人給打死了,犯意其實只是要洩憤教訓他一下而已
也不是說虐待毒打,然後致死,就不會是殺人罪
如果說嫌犯連逃亡路線,屍袋,或是分屍器械都準備好了
或是明顯的致死行為,例如開槍,拿刀子捅重要部位....
然後說其實只是想教訓他一下,不小心把人弄死了
法官也不會採信吧...
反正,解釋是這樣解釋
重點還是得看法官怎麼判,說真的,這也不是誰能說的準的
mark0826 wrote:
法官認定,嫌犯並沒有致死的意圖,而被害人死亡只是結果...(恕刪)
這就是我不懂的地方,像之前有一個案子是加害人把被害人綁在機車後面拖行至死,正常來說,把人機車後面長時間拖行會出人命,這不是可以想見的嗎?這怎麼算沒有致死的意圖...
如果這樣推理,之前日本發生的高中女生水泥案也算傷害致死了,我相信那些人並沒有要那女孩死的意圖,可是他們做的事卻是難以原諒的啊
冷茶 wrote:
這就是我不懂的地方,像之前有一個案子是加害人把被害人綁在機車後面拖行至死,正常來說,把人機車後面長時間拖行會出人命,這不是可以想見的嗎?這怎麼算沒有致死的意圖...
如果這樣推理,之前日本發生的高中女生水泥案也算傷害致死了,我相信那些人並沒有要那女孩死的意圖,可是他們做的事卻是難以原諒的啊...(恕刪)
所以我說啊
還是看法官認定啊
檢察官可能對於你說的這種無法原諒的行為會以"殺人罪"起訴,認為一開始就是有致死意圖
而辯方律師當然就是打"過失致死"來爭取輕判
最後就是看法官採信哪方論述囉...
其實也不稀奇啦
之前那個摸胸5秒無罪的案子,也是被罵翻,因為不符常理公義啊
所以才會有"恐龍法官"這名詞出現
沒辦法,台灣沒有陪審團制,法官自由心證說了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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