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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勞資糾紛了.....文長


才剛到草莓上市的季節
在這裡又看到了"爛草莓"
我如果是老闆打死我也不用這種人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john0002 wrote:
好像工作7天內可用訓...(恕刪)


你在勞基法找看看有沒有「訓練期」這種字眼

RoyalGray wrote:
沒有想到我也會有遇到勞資糾紛的一天
事情是這樣的,文章有點長.....


本人於101年2/21面試於該公司
該公司是一家文具中型批發商,員工只有老闆,老闆娘,老闆姐姐,老闆兒子
一個業務,還有三月一日才到職的會計&倉管人員
簡單來說就是一個家族企業,有勞健保
會選擇在那邊上班完完全全只是因為離我家超級近
大概走路不到十分鐘就可以到

當天上午面試完負責人要我當天下午即刻上班
並且大致告知工作內容,上班時間為AM8:00~PM6:00 正職人員月薪25000
休假制度為周休二日,並強調與公家單位一樣見紅就休
面試時該公司負責人完全沒有提及"到職未滿半個月假日不給薪"
這個屬於他們公司"自己規定的規定"
另有有提到228公司也是休假

就在3/3(六)我以為是補班的那天照常到公司上班
大約中午左右該公司負責人請我至辦公室並交給我現金4150元
說明是2月份的薪資,當時我只覺得金額似乎不太正確
但是由於工作忙碌並無法當場立即試算
待下班後回家一經試算發現公司竟然就以我到職日開始
實際上班的天數去結算薪資2/21(半天),2/22,2/22,2/24,2/29(上班天數共4.5日)
(25000/30=830元 830*5=4150)

3/6(日)公司為休假日
待3/5(一)上班我與負責人說明我當初面試項目明明是月薪人員
但薪資結算怎麼會是以日薪的方式?
且比工讀生還不如,時薪還不到最低薪資標準
該公司負責人竟然以我到職未滿半個月為由回答我薪資本來就該如此計算
還說勞基法也是這樣規定
原本應該是4.5日的薪資他們已經"很好心"的算五天給我了
沒想到我這麼愛計較當初也不會用我,如果我有不滿可以去告他!!(不只一次這樣強調)

而且既然228當日沒有算放假,在3/3那天還是要我到公司上班,
事後才說明當天是算加班,三月份薪水會再多一天給我
但如果是算加班,既然是假日事後應該以1.5倍薪資計算呢?
當我詢問該公司負責人此事時他並未回答我這個問題
只說覺得我是個愛計較的人什麼都算得這麼清楚
但說真的如果不是他們這麼過分
我又怎麼會有既然要算就來算清楚的態度呢?

整個談離職個過程我都以理性客氣的方式來對待
但不知是否因為該公司負責人心知理虧
沒講幾句便一直用情緒性咆哮字眼或是敲打桌面讓人心生恐懼
甚至要我滾出辦公司,還說我愛計較從沒遇到像我這樣的人...
我想在法律上我應該是站得住腳,也沒有想要站公司絲毫的便宜
在職期間雖不長但每日都是戰戰兢兢認真學習
沒有絲毫的懈怠,從不遲到早退,自認沒有絲毫一點虧欠於公司

我從沒有想過要佔公司一丁點的便宜
但是應得的就該給不是嗎?
我只是想捍衛自己應得的權利卻被說是愛計較的人
應得並不等於多給
應得是本來就該給的,該公司負責人卻講得好像他們有多寬宏大量一樣!!?
這是我實際以認真工作去換來的!!
我想該公司負責人的觀念真的需要很大的俢正
商談過程負責人的態度只能以蠻橫不講理來形容
若是沒出社會多久的女生可能早就被嚇哭而自認倒楣作罷
該公司負責人到底因為這樣欺負過多少就職人!!??

該公司負責人要我四月五日那天再去公司領薪水
本應如此,但是該公司負責人的態度讓人不禁擔心事情經過一個月後是否真的領得到薪資...
應該是說我已經對該公司不信任了
所以希望公司當天結算我的薪資
經過溝通無效後我離開公司返家

想說跟勞工局檢舉
金額其實不大
但是這口氣又吞不太下去
被坑還被兇.....我到底該怎麼辦
各位如果遇到這樣的事情會摸摸鼻子算了嗎?

ps;商談過程我有錄音存證


先護貝
我也記得我第一個月的薪水被扣掉不少…

當時是十月底面試,錄取後叫我11月去上班

由於11月1日跟2日剛好碰到了星期六跟星期日所以就11月3日才上班

當時談的薪水為28k,我記得實際領到的薪水只有21k左右,有點不太記得確切數字了

後來想想覺得好像被凹了…

現在也待了三年多了
個人覺得..
未滿一個月,老闆假日不爽給薪,
那日薪就請不要用30天去算啊,
就以當月實際工作天數去除,
我想沒有什麼人會有意見的..

而且看了半天..
雖然版主是新進人員,
反應應該拿的薪水有什麼不對啊..看不懂,
版主又不是沒工作在凹薪水..
反而一堆當老闆的..連這種小錢也在凹,
真想不懂在這種老闆底下工作..未來是能賺到什麼大錢..
還不是一句..想凹不用錢而以..
員工表現好壞是一回事,但有工作就請付應該付的薪水..
原來如此~
我們公司都多算了~
以我們公司的算法來說,既然是『比照公家單位』,
那麼2/21下午開始上班,的確應該是用『月薪』/ 29 x 8.5(2/21~2/29)
所以2/27的彈性放假,3/3補上班沒有加班費的問題。
似乎大家都贊同應該用『月薪』/29 x 5 的算法呢~
看來我們公司的人資勞基法讀得不夠透徹啊~
首先~我不是爛草莓.....
我也陸續在其他公司工作過
雖不是什麼500大公司,但員工也是百人左右
從來沒有遇過工作未滿半個月還是一個月以日薪計這樣的制度
或許大家為了加減得到工作
或是在公司相安無事的做下去
都選擇隱忍

昨天也打過電話到勞工局詢問
確實沒有這樣的規定
到職一天就算一天的薪資
也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只是大部分的人做了兩三天之內不想做了
大都會覺得不好意思
也不會去討薪資
畢竟兩三天做的事情也有限

但我這幾天做的事情可一點也不有限啊
每天從早上八點忙到下午六點
幾乎是一刻不得閒
忙出貨忙包裝畢竟倉管只有三個人
自問連一分鐘的偷閒都沒有
就是覺得拿人薪水我就是要認真辦事
若在這家公司上班我是混水摸魚得過且過
薪水給不給有沒有被凹
我反應才不會那麼大

但是我的問題點是
面試時就該說清楚啊
你講清楚自己公司的規定
我接受就做不接受就掰掰
這樣不是很公平嗎?
如果覺得自己公司這樣做是很合理合法
大可一開始就講明白說清楚
再補班那天都已經上半天班了
才跟我說今天是算加班喔

當時我壓根子沒想過要去告什麼勞工局
只想把話好好的講清楚向他詢問薪資問題
他回答我公司就是這樣規定
我就回說:那或許我的認知跟公司不太一樣
我可能不太適合公司...
他又回我;你這樣就要離職喔!!??
我創業30幾年第一次遇到像妳這種人??

像我這種人!?我回他自己也待過很多家公司
也從沒遇到這樣的規定啊
沒想到他反而惱羞成怒叫我要告去告
為何我要被兇被吼被叫滾出去!!??
還要被說這輩子沒見過像我這種人這樣的話
到底錯的是誰啊!!??

RoyalGray wrote:
到底錯的是誰啊!!??....(恕刪)


不科學的算一下回文

你錯的比較多
訓練期 員工同意就可以阿

勞板基八法裡面 有無薪價媽

錯的是你 人家不給你 你就請律師去告就好

不用在那邊爭執 不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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