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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來說說】騎士1慘死1重殘,肇事1輕判1無罪!

如果大家對法官判決有那麼多意見,不知道可不可以在刑法(或民法)上增加一條判決不公罪(不知道目前有沒有),如果認為因法官判決有問題而權益受損可以按鈴申告,然後進入司法程序,經審理如果法官判決有缺失得以對過失法官進行懲處(判刑或賠款給受害人).

會這樣提議的原因是看到一些案例會在一,二審有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如果不是有新事證為何不同法官的見解會有如此大的差異?不禁令人懷疑其中某一審法官的判案心態是否過於草率或自我,反正被害人不滿意就上訴嘛,這樣不僅造成資源浪費,而且被害人的名譽受損與時間煎熬是不可彌補的.有這樣的法條不僅保障受害人,也對法官有警惕的作用(亂判就等著被告吧)

以前人送進醫院就聽天由命了,醫生說該如何處置就如何處置,即使病人有懷疑也只好接受安排.現在大家會爭取自己的權益控告醫生的業務過失,讓醫生在治療過程中更謹慎,病人的權益也更有保障(生命無價!!)醫生可以,為何法官不行?

richardlu789 wrote:
如果大家對法官判決有...(恕刪)


有查到了:
刑法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25條: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覺得判決不公的人可以考慮去告法官吧
他X的!!

這件事情我知道!

我那天在事發地點前幾公里和朋友在加油站加油的時候就看到他們在飆車了

這樣還輕判= =

台灣真的沒救了...

事發後有人向我聯絡要做證

我也答應OK

但最後也不了了之

品川33 wrote:
他X的!!這件事情我...(恕刪)


這樣應該是承辦檢察官跟員警有失職嫌疑..
明明有那麼多人證..
還有人願意出來作證
辦事的人不能再積極一點嗎?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casper31912345 wrote:
這樣應該是承辦檢察官...(恕刪)


我印象中(畢竟兩年前了= =...)

有車友和我聯絡還有警察(還是警官?)還有律師(張律師?)都有和我聯絡

是要到屏東出庭

他們是說有需要會聯絡我

之後就沒下文了
之前看電視時有看到美國的監獄如何對待犯人.之中問到一個要關3年多的年輕人.主持人就問他犯了神麼罪.他回答說因為跟另一台車有糾紛要追那台車的時候不小心使一個開車的孕婦為了閃避他的車才發生事故.結果那孕婦肚子裡的小孩流產...被法官判三年多的有期徒刑.他的刑責是過失致死...想不到撞死一人一重傷才判一年...台灣法律真黑暗阿
廉政署快去查法官的收入跟支出比例,幾乎都會有好收穫
那邊不是 飆車族 最大嗎

打飆仔會被告 會被逮捕 被飆仔打 剛好而已

告不贏吧 市長都不管了 沒有人會鳥吧
樓上有提到了...
過失致死罪最多就是兩年..
肇事方又符合自首要件..
犯後又坦誠不諱..

至於公共危險的部分..
飆車的證據力又不夠..
判決書裡有證人說有..但也有更多證人說沒有..

這...
發現那些拿槍去殺人的殺手真笨..
非法持槍判的都比這個重了..何況還有人死亡
乾脆以後想做掉人.用車撞就好了
判的輕又可以和解..這種情形大概只會發生在這個鬼島!!
法律判決若是不能造成社會的警惕
那只是淪為參考價值的條文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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