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這樣提議的原因是看到一些案例會在一,二審有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如果不是有新事證為何不同法官的見解會有如此大的差異?不禁令人懷疑其中某一審法官的判案心態是否過於草率或自我,反正被害人不滿意就上訴嘛,這樣不僅造成資源浪費,而且被害人的名譽受損與時間煎熬是不可彌補的.有這樣的法條不僅保障受害人,也對法官有警惕的作用(亂判就等著被告吧)
以前人送進醫院就聽天由命了,醫生說該如何處置就如何處置,即使病人有懷疑也只好接受安排.現在大家會爭取自己的權益控告醫生的業務過失,讓醫生在治療過程中更謹慎,病人的權益也更有保障(生命無價!!)醫生可以,為何法官不行?
品川33 wrote:
他X的!!這件事情我...(恕刪)
這樣應該是承辦檢察官跟員警有失職嫌疑..
明明有那麼多人證..
還有人願意出來作證
辦事的人不能再積極一點嗎?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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