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ly11 wrote:在填離職書,上面寫未...(恕刪) 勞基法規定離職是依年資來分的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2.5個月...我都懶的笑了這間公司確實有問題
者龜 wrote:勞基法規定離職是依年...(恕刪) 哈,主任是不希望我跟公司衝突,婚假可以提前請嗎?大不了我多請婚假還有七天不含假日= =留我應該會虧本= =舊公司七天婚假,新公司又七天婚假我這個月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