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ray Xu wrote:
......所以現...(恕刪)
很氣憤~所以去google一下該法條完整的規定供大家參考~
交通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第5款: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88條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
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
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
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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