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123ss wrote:我一個朋友這禮拜都沒...(恕刪) 檢舉前你要有所心理準備1.秋後算帳2.檢舉是否有用3.公司是否有工會之前有員工去密告勞工局說公司讓員工連續工作32小時以上,最後勞工局的來調查後還不是沒事收場。
在外島當守海邊的橘子義務役時,最長有41天連續值勤(第一個月放月初,下個月放月底),每天起碼16小時以上(外勤+行政),連國家都不想遵守自己訂出來的規矩;出社會工作後,公司又屬於不打卡的類型,但一定要到現場露臉等on call,所以連大老闆們很難會乖乖遵守!
Arias wrote:這全部都是不正常的竟然還在那邊比誰比較累難怪人家說台灣人奴性特強被壓榨還幫人家找理由台灣勞動環境絕對沒有趕上先進國家標準的一天...(恕刪) 不只如此還引以為傲 要求合法的卻被說成爛草莓,我暈。
Arias wrote:這全部都是不正常的竟...(恕刪) 我的想法跟#16 Arias一樣,這有什麼好比的!!如果出現3年沒休假每天8小時的強人,那標準是不是該改成3年休一天?辦不到的都是草莓?啊!免得人家說我草莓,我的紀錄是56天,每天12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