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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請海皇大蒞臨指導))快教我怎麼告人!

努力工作要加薪 wrote:
很可惜這樣能告成的機...(恕刪)


郵件寄給一堆人, 請問要如何告這個人?

意圖散播即可不需公開

只要能夠證明所暗指之代號是誰就可以告囉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說明的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

  再者,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方能成立本罪;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而決意誹謗,即具誹謗之故意-至於其所認識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故意;至於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如行為人已具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縱使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訴狀可以自己擬稿

不會寫的話地檢署人民服務中心有幫忙寫的志工

另外寫好狀紙可以直接按鈴申告

馬上就會有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受理囉

建議先把那些黑函列印下來

越多越詳細越好

補充:以文字或圖畫散播罪行更重 屬於加重誹謗罪
不知道犯嫌是誰的話

如果只是猜測是誰

可以告訴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

到時候會請他到偵查庭或訊問室說明

傳票上面會以他字案來告知

這應該不會有誣告的問題

等到確認犯嫌是誰之後

就會改成偵字案處理了

tszshan wrote:
不知道犯嫌是誰的話如...(恕刪)

你想太多了
如果我懷疑蔣睿勝發垃圾信
我去跟檢察官說他就會去調人到案說明?
台灣法律是講人權的
不是你懷疑就可以任意找人
案件都沒成立憑那條法律到偵查庭或訊問室說明
重要是證據
就像沒有搜索證警察無權任意進入你家
chiang:另外是那個豬頭說我要穿內衣的? 你嘛幫幫忙,雖然01沒有收視率的問題,但是好歹也要顧及社會觀感好嗎,別作出一些不好的示範

努力工作要加薪 wrote:
你想太多了如果我懷疑...(恕刪)


不要懷疑

只要能夠證明是某人所為

當然就會寄發傳票了

只要不是憑空捏造

提告者認為受到污辱是絕對可以提出告訴的

在案情沒有釐清之前

檢察官也只是請關係人到案說明而已

請他釐清真相罷了

至於寄發黑函者的IP相信電信警察去查也不會太難

檢察官只是偵辦而已

起不起訴由檢察官決定

至於有沒有罪

則是由法官來認定

以我最近訴訟的經驗

我告了幾位網友

都只是代號也不知道姓名

但是知道其中一位是某人太太的妹妹

就這樣檢察官就開傳票請她以證人身分出庭

來說明案情

但對方卻沒有出庭

被告之一顯的非常不爽

質問檢察事務官為何他只是站長還要到場開庭

檢察官事務官回答得滿酷

因為你是被告

告訴人提告是他的權利

被告則有到場開庭的義務

如果屢傳不到將被拘提

證人也是一樣會被拘提的
tszshan wrote:




不要懷疑

只要能夠證明是某人所為

當然就會寄發傳票了

只要不是憑空捏造

提告者認為受到污辱是絕對可以提出告訴的

在案情沒有釐清之前

檢察官也只是請關係人到案說明而已

請他釐清真相罷了

至於寄發黑函者的IP相信電信警察去查也不會太難

檢察官只是偵辦而已

起不起訴由檢察官決定

至於有沒有罪

則是由法官來認定

以我最近訴訟的經驗

我告了幾位網友

都只是代號也不知道姓名

但是知道其中一位是某人太太的妹妹

就這樣檢察官就開傳票請她以證人身分出庭

來說明案情

但對方卻沒有出庭

被告之一顯的非常不爽

質問檢察事務官為何他只是站長還要到場開庭

檢察官事務官回答得滿酷

因為你是被告

告訴人提告是他的權利

被告則有到場開庭的義務

如果屢傳不到將被拘提

證人也是一樣會被拘提的
...(恕刪)

所以我才說要有證據啊!
成案當然法官可以傳喚證人。
但證人也要有必然相關的關係,
不可能找一個路人來做證,
以此為例告都沒告,
案件未成立!
怎可能憑單方憶測就要人到案說明,
很簡單末成案也不可能找證人,
更不可虛言以成案,警方正介入調查,
這樣不是濫用公權力,反而讓人有依據,
反而落人話柄嗎?

marrisawang wrote:


又可以回覆了

海皇大怎麼還不來?

等你哦~

救郎哦~~

應該不是恐嚇

是誹謗及公然侮辱

恕刪)


換個頭像也許比較多人會想認真回答.
(我學法律的,以上屬可受公評之事)

PA28 wrote:
換個頭像也許比較多人...(恕刪)


好不容易有個學法律的

結果只是來消遣我的外表的

消遣之餘還不忘保護自己

切~~
在下進來插個嘴一下

請問大大的圖像是誰?

好像是很古早的相片


marrisawang wrote:
好不容易有個學法律的...(恕刪)

marrisawang wrote:
好不容易有個學法律的...(恕刪)

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一、任何刑事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在行為人主觀的犯罪意思,以及客觀上的犯罪行為上,
符合刑法規定要件時,始有對行為人犯罪行為評價的必要。
以下就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誹謗罪的主、客觀要件,加以說明:
(一)誹謗罪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犯罪行為)
即行為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也就是說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才能成立誹謗罪。
(二)誹謗罪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主觀上犯罪意思)
即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誹謗故意」與「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
也就是說,行為人只要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實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
並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之具體內容。
chiang:另外是那個豬頭說我要穿內衣的? 你嘛幫幫忙,雖然01沒有收視率的問題,但是好歹也要顧及社會觀感好嗎,別作出一些不好的示範

努力工作要加薪 wrote:
第310條 誹謗(毀...(恕刪)


你是學法律的??
關於這條我有些不了解,能否和你討論一下?
或是我把郵件內容寄給你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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