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rum wrote:我一個女的朋...(恕刪) 沒錯,台灣法律根本就是在保護壞人跟罪犯講人權???怎不跟無辜者或受害者講人權?以前有個親戚的小孩被一個弱智的人帶走要去強姦,幸好沒得逞,因為小孩太小,進不去,事後發現要去提告時,對方居然有因為他是弱智無自理能力不能起訴,對方家長甚至囂張的說,你告啊,找記者來啊難看的絕對不是我們看看這些自以為弱勢的人多可惡
如果立法規定假設判刑之後假設,假釋期間又再犯的,批准假釋者視同共犯(表示假釋的審核不夠嚴謹,當然是共犯)假設刑期五年,刑期滿放出來之後,在同樣刑期內(五年)又再犯者,法官視同共犯(表示該刑期無法讓犯罪者悔改又再犯)這樣會不會讓假釋跟判刑的法官對他們手上的權力更嚴謹有權力就要有義務,哪有都隨便批准,判判就好,隨便判判就郝那麼好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