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anyang wrote:
有吸食但不持有?有吸食不就是持有後才吸食嗎?.....(恕刪)
這是法學緒論 [法條競合]中的 [吸收關係]。
一行為涉及數法條時,法條相互間無必然包含關係,但通常情形下同時伴隨而生,其不法內涵及責任內涵由另一個較重的構成要件之「不法內涵」及「責任內涵」吸收。
例如:[行使偽造文書] 之前必須先 [偽造文書] 二者之間的關係。
當然文書不見得是本人偽造,但當二者同時發生時,較高刑度(完整)的會吸收較低(部分)刑度的。
在本案例中,吸食者一定持有,持有者卻不一定吸食,就是類似的關係。
常見的有:
強制性侵害->強制罪
竊盜->侵入他人住宅
但要注意的是,[持槍殺人] 就與此情形不同,因為殺人不一定要有槍,有槍也不一定殺人,二者之間沒有必然的關係,較符合[想像競合] - 一行為觸犯數法條,數罪併罰。
以上都是法學考試時,經常會考的題目及觀念,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