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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由最近的大麻案件聯想的法律觀念

tuanyang wrote:
有吸食但不持有?有吸食不就是持有後才吸食嗎?.....(恕刪)


這是法學緒論 [法條競合]中的 [吸收關係]。

一行為涉及數法條時,法條相互間無必然包含關係,但通常情形下同時伴隨而生,其不法內涵及責任內涵由另一個較重的構成要件之「不法內涵」及「責任內涵」吸收。

例如:[行使偽造文書] 之前必須先 [偽造文書] 二者之間的關係。
當然文書不見得是本人偽造,但當二者同時發生時,較高刑度(完整)的會吸收較低(部分)刑度的。

在本案例中,吸食者一定持有,持有者卻不一定吸食,就是類似的關係。

常見的有:

強制性侵害->強制罪
竊盜->侵入他人住宅

但要注意的是,[持槍殺人] 就與此情形不同,因為殺人不一定要有槍,有槍也不一定殺人,二者之間沒有必然的關係,較符合[想像競合] - 一行為觸犯數法條,數罪併罰。

以上都是法學考試時,經常會考的題目及觀念,供您參考。
果粒貓 wrote:
這讓我想到有名的電影...(恕刪)


自刪自刪自刪

vampirex wrote:
就算在公海,人還是在船上吧,而船舶是國土的延伸............
除非你可以下船賭博,否則還是犯罪

是沒錯啦!!
不過他那船好像是登記在一個很落後的國家
所以不會被抓!!
我想問問,現在新聞不是說誰誰誰約幾個月前吸毒
所以要勒戒多久.....是看吸食的時間久遠!
問題是幾個月前若真是在外國合法地區吸的呢??
例如我要是上個月去外國,好奇之下吸了一下,
回國後剛好被檢舉牽連就抓去驗....當然結果就是上個月有吸啊!
那這樣要勒戒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寫沒錯,但是那是第二次被抓才會對你用這條的
第一次就如我前言,勒戒而已囉
很有人情味,但也很阿Q吧

但是實務上勒戒真的無用
每年的案子只有越來越多
心癮難戒呀


遠方山谷吹來的清風 wrote:
是沒錯啦!!不過他那...(恕刪)


這艘船是在巴拿馬登記的~而巴拿馬總統跟我也算是有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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