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斯勒 wrote:最好不要有法律條文 反正台灣人又不守法 .. 這有因果關係的,不能顛倒正是因為法律條文難以理解,實際法律執行與否,是看法官等執法者自己高興,隨便他們怎麼解釋都可以所以遵守法律沒有實質意義,與執法者搞好關係比較重要。法律清楚明白,大家都能預先了解怎麼做不會受罰,怎麼做會受罰,審判結果清楚明白而且民眾都能理解接受,這時要求民眾守法,才有實質意義。
台灣不玩一罪一罰,那是外行的講法。而且有年限,上限30年吧?判無期大概乖乖關15年就能申請假釋...越白話,相對也越無轉圜餘地,不見得就是好事。對岸革掉了四舊的結果,有好有壞。至少對面的法律條文比較白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