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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真的是很難懂


pinget9 wrote:
法律條文
為什麼不寫...(恕刪)


最好不要有法律條文 反正台灣人又不守法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hohsinkui wrote:
跟醫生寫的處方沒人看得懂一樣...

醫生的理由是處方本來就不是寫給非專業人士看的
但病患就很難明白,為何與自己利益切身相關,事關生命安危的事,沒有必要懂?

海斯勒 wrote:
最好不要有法律條文 反正台灣人又不守法 ..

這有因果關係的,不能顛倒

正是因為法律條文難以理解,實際法律執行與否,是看法官等執法者自己高興,隨便他們怎麼解釋都可以

所以遵守法律沒有實質意義,與執法者搞好關係比較重要。

法律清楚明白,大家都能預先了解怎麼做不會受罰,怎麼做會受罰,審判結果清楚明白而且民眾都能理解接受,這時要求民眾守法,才有實質意義。


pinget9 wrote:
法律條文
為什麼不寫得白話一些呢?...(恕刪)


因為這是專業

這樣解釋應該是最言簡意賅了吧;至於專業要不要加上個雙引號來著......
台灣不玩一罪一罰,那是外行的講法。
而且有年限,上限30年吧?
判無期大概乖乖關15年就能申請假釋...
越白話,相對也越無轉圜餘地,不見得就是好事。

對岸革掉了四舊的結果,有好有壞。
至少對面的法律條文比較白話。



喝謊言欺瞞奶水下成長的孩子,不容易相信外界的真相。 說別人不敢面對二戰罪行,自己不也竄改戰史教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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