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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這張是朋友不小心偷拍到的不知火舞...........圖


小聖光之弓手 wrote:
大大還在線上嗎..?
之前看你10000的解新手任務...沒看到如何發表新的文章耶..
不然你這篇怎發的?

發新文章是嗎?

只要每發一篇新文章.一定要附上親朋好友姊妹啊~女同事啊.女同學啊的圖一張~上傳
就會開啟准許發文的按鈕了!!
杜絕網路唬爛騙子!請支持有圖有真相運動!!

Mask1491 wrote:
按這裡檢視圖片今天在...(恕刪)





Mask1491 wrote:
今天在fb看到朋友這...(恕刪)


後面黑色外套的女孩是春麗嗎

湯國王子 wrote:
你一定還有麻宮雅典娜的!!殺出來...(恕刪)

我可以合理的懷疑王子喜歡幼齒的嗎~
競輪 wrote:
我可以合理的懷疑王子喜歡幼齒的嗎~
亂講!麻宮才14歲!庫拉也才10歲!



杜絕網路唬爛騙子!請支持有圖有真相運動!!
湯國王子 wrote:
麻宮才14歲!庫拉也才10歲...(恕刪)

喔喔!14歲還不幼齒!你差點可以去跟愛低勾結拜了啦~
轉過來會不會很恐怖?
我倒是第一次看到有人用高跟鞋去改裝,感覺真瞎。
競輪 wrote:
喔喔!14歲還不幼齒!你差點可以去跟愛低勾結拜了啦...(恕刪)


ID應該只限定12歲以下的

14歲太嫩,好歹也要15

不過在台灣16歲以下可是違法?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少男或少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意願者,更依第222條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

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有第227-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此罪時,為告訴乃論。

另外,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雖滿16歲,但未滿18歲,且是具有對價關係,則仍可能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之犯罪
~~~~~尾椎已下垂~~~~~
Mask1491 wrote:
今天在fb看到朋友這...(恕刪)

黑絲襪女孩在等車還是在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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