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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老闆批准才能離職嗎?

年前走不是好的選擇,但已經說要走了,還不走,只是便宜老闆
領不到年終是很正常的,時間到就快閃人就好

seth_4 wrote:
我以前有過直接消失三天後再出現 再來談離職
只要我不請假就算曠職三天鬧大一點 看要不要弄的所有人都很難看 然後只好乖乖簽離職單
而且最後我還請了兩周的假去玩 然後留下來繼續做 也沒人說什麼


因為我是從事醫療行業,總覺得這樣請假很不妥
畢竟我們是連生病都沒辦法請假的
我就是卡在這點跨不過去


seatree wrote:
既然老闆有慰留,就要當面跟老闆講清楚不想留。

不然到時候被人認為你沒有表態去留就走,讓公司措手不及,反而變成是你有錯。


我已經跟他表態過我堅持離職,可是談到後面變的好像我的錯
他還要我想個辦法(讓還在職的同事好過一點)
可是我又不是主管級,我搞不清楚幹嘛是我要想辦法??


MarcusTsai wrote:
樓主您的狀況很簡單啊
就一直請假一直請假 什麼狗屁病假事假都給他請下去


我在想假也不用請了,不然只會錯全在我
我只是在想,是不是不用理他的慰留,走我的人
反正現在年終是100%領不到了

現在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的離職單是給我主管
可是主管好像沒交給老闆
老闆第一次跟我談的時候,還說他完全不知情(離職的事)
我是擔心他們會不會裝傻說我沒提辭呈
連我12月該領的薪水都被扣下
一般企業不是曠職三天就開除了嗎?還交接個屁阿~
照勞工法只是給他面子,他要是不給面子,就曠職三天鐵定走的了,
不相信公司還這麼佛心要給你保勞保~
基本上...
看完整個勞基法...85條...
(頭好暈...至少比專利法好太多了..)

不定期契約方面
勞工終止去約時
有下列規定

1.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關於扣留薪水方面

這是不可以的
只要有工作
就不可以扣留薪水
根據26條

---------------------------------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其實..如果年終沒領到.其他人有領到可以嘿嘿嘿....(但是如果有就..EX:100)
---------------------------------

以前沒想說去看這個..
算了..反正沒打過
給其他人去煩惱好了

醫療業算是很操的...
其他人就別再怒氣沖沖的..
其實這沒什麼
大家都會有"不知所措"的時候
這時候就會想找幫助
至少是有人願意幫助
感謝有一起幫忙的人

也希望各位火氣別這麼大
討論版罷了~
和氣和氣~
(不過太和氣本人就不用賺錢了..)

人生就這短短幾年
互相尊重互相幫忙
來這邊就是交朋友
能幫忙就幫忙對吧?
總有天其他人也能幫忙到的!!!!
我相信
雖然是個空想主義者...
但是還是相信和平與愛,人性本善
所以!!
感謝各位!!!
感謝各位!!!

再來就說句難聽的
薪水多少很重要?
重點在於"自我認同感"
就算兩萬!!
能開心的工作
比什麼都還值得
薪水十多萬
每天看客戶臉色
沒事要幫忙解無聊的法律問題
搞的憂鬱,失眠,老婆跑掉,24小時待命,總是說會給你升職..那些鳥事情
這生活好?

滄桑過後..才會知道什麼是快樂什麼是想要的什麼是該珍惜的什麼才是生命

PS:不管是主管收到OR老闆,從交出那天算起,就算押著也沒用
PS2:這東西真的要用到才會去查..

在此
願各位有個美好的夜晚(眼花中,繼續失眠跟貓打鬧..)
從你跟主管提出時就開始算了
有符合勞基法的預告天數就可以
他准不准跟裝傻都沒關係

沒有法律規定一定要給年終
完全看老板的良心

ps:兩萬也是錢.我會領完才走
太善良了.
居然問這種問題.
老闆不准離職可以請跟老闆說給我薪水加倍每天準時下班.
看老闆怎麼回答.
寂寞殺死一隻貓 wrote:
前年10月開始上班今...(恕刪)

勞工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有下列之情形

1.勞工無須預告(向雇主)有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
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亦得請求資遣費。

2.勞工須預告(勞基法第16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無須法定事由,得終止勞動契約,
但不得請求資遣費。
勞工有離職自由只要遵守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並無須有任何終止事由。

3.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勞基法第15條)
勞基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是以免過度限制勞工職涯發展,但不得請求資遣費。

勞動契約當事人終止契約之行為,無須相對人同意之單方形成意思表示,
其性質上為形成權之行使。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


最後微笑的射手 wrote:
老實說.....
連辜狗大人都不願意查一下,只願意上來這邊問~~.(恕刪)



討論區最討厭就是看到你這種自以為是的回覆

這不是討論區嘛?
為什麼開版的發文者不能發表文章?

fdarren wrote:
你為什麼不打去勞工局...(恕刪)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請問這是正確的嗎?
還是很多公司會搞這招當天下班前跟你說今天到此為止明天不用上班了
那雇主是不是違反上面這條法令呢??
隔行如隔山,雖然形容在這裡不是很適合
但是不同行業,風氣是不一樣的。
我猜想開版的應該是醫護人員吧
一般人放颱風假時,她們可是不能放假的。
要離職也是都得護理長同意,這就是護士的生態。
要不然每個小護士都像回文的那麼帥氣,
動不動就請假,去玩個兩周,
那病人誰來照顧?
還不是自已的同事要扛起來,爽到自已,害到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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