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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罰判29年,結果合併執行只要四年半?

我覺得大家不要抓得這麼緊,免得以後如果倒楣運走到自己這邊的時候反而會害到自己
,大家鬆鬆的過不是很好嗎?何必窮追猛打呢?

DiabloIII wrote: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侵占罪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36條第二項對照一下51條第5款

就知道原因了, 罪刑法定,依法行政
...(恕刪)


當初是請康安來定的法條嗎?
TIBET wrote:
前新光人壽保險業務員...(恕刪)

當初能想到這種方式的
實在難以讓人覺得數學與國文及格
A Pink, Hello Venus
DiabloIII wrote:
…罪刑法定,依法行政
1. 是依法審判,不是依法行政。

2. 依照法律,法官也可以把應執行刑訂到近29年,卻只訂4年半。這法官也是有問題。
台灣的一罪一罰真的是只能拿來自慰用,
別人在拚"免稅天堂"、"投資天堂"、"度假天堂"...等,
我們是在拚"犯罪者天堂",
全世界的罪犯真的都該來台灣申請雙重國籍的,
在國外犯了罪馬上申請回國,
立即享有刑責減免的優惠!

Revenge wrote:
他們是第一類組的...(恕刪)


法官都是文組的

當然是數學爛才去讀文組
感覺好像第一類組在掩護罪犯
不管法官 檢察官 立法委員 罪犯
大家都是一家親

邏輯能力這麼差的第一類組
應該不能考法律系才對
或法律系應加考物理化學及第二類組數學
同理 考法官 檢察官 等
也請加考物理 化學 第二類組數學

hello
DiabloIII wrote: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vul3vm4 wrote:
表面上是一罪一罰

但是靠這條

講白了就是法定刑期判最重的那一條為最低底限...最多30年...


no~
這條的語意....嘿嘿!

關鍵在粗體字

假設某人犯了以下罪刑:
a * 2,b * 4,c * 5

a 判了 2 , 4 年
b 判了 1 , 3 , 6 , 6 年
c 判了 2 , 1 , 5, 4 ,7 年

總刑期是 2 + 4 + 1 + 3 + 6 + 6 + 2 + 1 + 5 + 4 + 7 = 41 年

合併執行應該只有 4( a ) + 6( b )+ 7( c ) = 17 年
是這樣對吧?

衍申就是假設你犯強姦罪,應該多強姦幾個再被抓去關,也可以順便犯犯搶劫,吸毒....
反正多犯幾條罪,了不起也只是30年
gregliao wrote:
no~這條的語意.....(恕刪)


你得到它了

不過. c應該也是4 XD

vul3vm4 wrote:
表面上是一罪一罰但是...(恕刪)


顏清標不是有說過

你想懂法律

被抓去關就會了

他說被關的時候讀通了刑事訴訟法

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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