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bloIII wrote: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侵占罪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36條第二項對照一下51條第5款
就知道原因了, 罪刑法定,依法行政
...(恕刪)
當初是請康安來定的法條嗎?
DiabloIII wrote: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vul3vm4 wrote:
表面上是一罪一罰
但是靠這條
講白了就是法定刑期判最重的那一條為最低底限...最多30年...
no~
這條的語意....嘿嘿!
關鍵在粗體字


假設某人犯了以下罪刑:
a * 2,b * 4,c * 5
a 判了 2 , 4 年
b 判了 1 , 3 , 6 , 6 年
c 判了 2 , 1 , 5, 4 ,7 年
總刑期是 2 + 4 + 1 + 3 + 6 + 6 + 2 + 1 + 5 + 4 + 7 = 41 年
合併執行應該只有 4( a ) + 6( b )+ 7( c ) = 17 年
是這樣對吧?

衍申就是假設你犯強姦罪,應該多強姦幾個再被抓去關,也可以順便犯犯搶劫,吸毒....
反正多犯幾條罪,了不起也只是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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