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ddahon wrote:
2年前不懂事~曾經一...(恕刪)
你只需要早五分鐘起床,早五分鐘出門,早五分鐘到公司就行了~~
這樣會很難嗎???
vvcemp wrote:
你只需要早五分鐘起床,早五分鐘出門,早五分鐘到公司就行了~~
這樣會很難嗎???...(恕刪)
olddahon wrote:
2年前不懂事~曾經一年遲到19次,
如果是依照總公司發的工作規則來講,5分鐘內的遲到是寬限值不處分(每月2次),
超過5分鐘或超過2次以上~才會處分~
但工作地點自己的所謂"勤務規定"是說要~﹝10至15分鐘前到班交接﹞,
那19次的遲到~以工作規則來計算~頂多10次警告~約等於3小過+1警告~
我得到的是~2次申誡、1支小過、2支大過~
小過大過都不是用遲到的名目去記,
而是"不服從合理指揮"=>指"不得遲到"的指揮??
我的遲到大都是那種5分鐘內的~1個月也不超過2次~
您說我有沒有被"另眼相待"呢!?
另~這一年來的遲到不到6次~記了2次的2支申誡~
另外因為"皮膚癢抓癢"記了申誡1支~很好笑吧~
是因為我一直沒去總公司申訴就隨便亂記嗎???
我受的處分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