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應該是遺失一佰萬,還能找回 70 萬,這有什麼不好?
如果沒這條規定,大家認為光憑「拾金不昧是好寶寶」這種信條就能讓您交出東西?
大家何不自己設想看看,假設讓我撿到一佰萬,但沒法源依據可以光明正大拿一點回報,
試問您有辦法甘心情願,一毛不少地拿出來嗎?

反而我倒覺得,如果是我丟了東西,然後被這種面不改色直接了當開口就要
3 成報酬的人送回來 → 我會覺得非常高興! 非常慶幸有這種法條存在!
難道不是嗎?
假設沒這種法源依據,而東西被同樣「這種人」撿到 → 大家認為他們會願意歸還出來嗎?
至於這個新聞的案例,根本就不是這種遺失物的案例。
混為一談,當然只有越想越頭大,越想越覺得社會黑暗、政府無能等等點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