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f3wolf3 wrote:
軍事法院為 國防部管轄 一直有爭議
違反司法獨立原則 也有違憲之虞
橘汁雞腿 wrote:
仔細研究的確有問題
因為司法院才是最高司法機關
憲法§77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軍事法院速審速決,易造成冤案,釋字436:「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普通法院......請求救濟」→軍審有罪可向普通(民事)法院請求救濟。
以下節錄自國政研究報告 軍事審判上訴制度之研究
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係禁止軍事審判機關,將一般人民納入軍事審判之範圍。其在憲法上有如下之意義:
(一)為憲法肯定「軍事審判」制度存在之證明
憲法第九條規定自反面解釋,乃肯定軍事審判的存在,為憲法所允許,即間接承認軍事審判權之存在。而此亦隱約透露出我國司法權可分為「普通司法權」與「軍事司法權」,與美制相近。而與德、日、奧、瑞等國之軍人仍由普通法院審判的制度不同。
不是你可以成為甚麼,而是你想要成為甚麼 。
wolf3wolf3 wrote:
軍事法院為 國防部管轄 一直有爭議
違反司法獨立原則 也有違憲之虞...(恕刪)
中華民國憲法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軍人身份是有憲法規定 是接受軍事審判所管轄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77條裡面並未規定 軍事法院 歸 司法院所管轄 且管轄身份並不包含 軍人身份
第一百零七條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國防目的及組織)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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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八條 (軍事法院之區分)
本法所稱軍事法院分為下列三級:
一、地方軍事法院。
二、高等軍事法院。
三、最高軍事法院。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軍事監獄編裝員額之訂定) 軍事監獄之編裝、員額,由國防部定之。
第三條 (視同現役軍人)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
陸海空軍刑法 由軍事法院 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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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第9條已經 對於軍人身份有指名 軍事審判
且有 107條 137條 另訂 國防與軍事法
依照憲法所規定的 在司法院 77條 未包含在內的 軍人身份 交由 國防部另訂法律
所產生的 軍事審判法 與 陸海空軍刑法 一一將軍人身份包含在裡面
且軍人身份另有軍事監獄
軍事審判法 與 陸海空軍刑法 軍事法院 軍事監獄等 是否有違憲呢
( 憲法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
答案是 沒有 因為另定在 國防相關法規裡面
andy9999 wrote:
軍事審判法 與 陸海空軍刑法 軍事法院 軍事監獄等 是否有違憲呢
( 憲法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
答案是 沒有 因為另定在 國防相關法規裡面
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使軍事機關完全掌理具司法性質之軍事審判,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既然無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
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憲法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縱然憲法不否定 軍事審判 但軍事法院為國防部所轄
早已違背五權分立 司法獨立性備受質疑
大法官 雖然未明確表示 軍事機關 行使具有司法權性質的軍事審判是否違憲
但已明確承認軍人具有接受 普通法院審判之權利 應該就可見其道理
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 已說明一切 終審權 司法機關為普通法院
大法官釋字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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