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auser wrote:
感謝糾正,是我打錯了...(恕刪)
所以封殺的意思是那間爛公司願意花大錢雇人找出你弟在那間新公司做事,然後告訴新公司你弟在他們那邊是如何不適任這樣嗎?
你弟行得正坐得直嗎?要不然為什麼不想把事情鬧大?公司資遣員工本來就是要通報地方勞工局,法律規定的清清楚楚。非自願離職資方本來就是要給資遣費(月薪x任職年資),員工再申請失業給付(勞退金提撥基準x6個月)。簽自願離職是一毛錢也拿不到,若是簽完你們反悔也沒用,因為有簽名有法律效力,勞工局乃至法院全都不會理你們。簽非自願資方不給錢還可以去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打官司。
若真的怕封殺,有勇氣一點自己簽離職單原因寫"老闆不適任即日起予以開除"。有空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看看勞動法規好嗎?人家準備把你們這一家子不懂法律的吞下去了。公司要搞員工還不簡單,你自願離職後再去告你任職期間造成公司損失,公司提不出證明會敗訴沒錯,但人家有錢有閒上法院,你們呢?
那公司若是叫你弟不簽非自願離職就繳個100萬保證不封殺未來出路,你們會把這個問題丟上來討論嗎?
任何問題均可反應及討論,但不要罵髒話,
罵髒話不能解決問題,上法院和街頭抗爭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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