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以待人,寬以律己.
沒拿到罰單就很好了. 還在那邊報怨. 你可能沒想過, 人家已經放水了. 不然一次過路費可是3000
做事情就好好照規矩來. 每個人都像你一樣. 收費站不就塞死.
j1041024 wrote:
收票的小姐要我車子先停到分隔島前面,到找零車道付錢後再走
不過剛上高公局網站看了一下法條
高速公路用路人錯行收費車道之取締及告發,係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行,並依標誌、號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順序駛入收費車道,停車繳費。」辦理,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處罰駕駛人新台幣3000~6000元,本項規定於高速公路通車之初,即已配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需要訂定,並非近年修訂之新規定。承辦人:交管組張崇智工程司(02-2906141分機2594) 2006/8/24
看到最後那一段話,了解那些叫我們到找零車道付錢的收費小姐真的是算通融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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