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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離職 前東家最近才通知說94年度的獎金算錯 要我交回兩千多塊 (8/16 更新)

不用理它們
要收錢還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態
讓他自己強制執行
莫名其妙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獎金如果是一年或一年以下發一次,時效是五年
如果領到這筆錢已經超過五年",不管扣錢有沒有理由,你都可以回信主張時效抗辯,不給.

支付命令來也是一樣這一條送給他(雖然可以不附理由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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