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153 wrote:戰敗協議是這樣的規定...(恕刪) 單純戰敗協議還好, 主要是日本憲法的規定日本為放棄戰爭國家, 不能製造或保持任何"可能加害"他國以上或是超出自己自衛能力以上的武裝能力協議隨便管他都OK, 但憲法可不是輕易就能無視的東西
千年之夢 wrote:中國首艘航母10日展開試航,日本要求中國解釋需要航母的理由 我來幫中國想一個理由 >> 出海捕魚會不會太瞎阿??日本要求??日本以為他是亞洲老大嗎??日本應該先問問老美 要求美國解釋需要航母的理由
Allend wrote:日本憲法的規定日本為放棄戰爭國家, 不能製造或保持任何可能加害他國以上或是"超出自己自衛能力"以上的武裝能力) 所以後面一句話 可以引申為 視鄰國航母為可能危害安全的物件所以加強防衛武器到可以消滅航母艦隊的武器等級,然後可能就有強大的小型核武與 匿蹤潛艇艦隊....那小型核武也不見得就只丟航母群也可以丟敵人首都, 潛艇也可以攻擊別的目標所謂防衛跟攻擊只是敘述法不同!超出自己防衛能力指的不就是提升等級到對方無法攻擊自己的相同境界的解釋嗎??所以日本也弄台航母做防衛的對等武力也無不妥!這樣解釋似乎也可行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