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易爺爺的悲劇 +王主任的66個受害者+魔手 (受害者成為加害者的真實案例)(為什麼白玫瑰法案那麼重要)

arcangel wrote:
讓性交易合法化,搞不好還比較有效。...(恕刪)


你說說看孌童者要怎麼性交易合法化?去那裡找小孩子賣給他們?

在台灣要找小姐很難嗎?怎麼一樣有強姦犯?因為性交易不合法,所以強姦犯不敢嫖只敢強姦?邏輯有問題

性交易合法化只能對正常男子和性工作者能有保障,對強姦的防治很有限

arcangel wrote:
基本上,可以「亂世」...(恕刪)


輕易毀人一生的畜生,奪去牠的一生..........剛好而已!!
arcangel wrote:
基本上,可以「亂世」...(恕刪)


有件事很惡不知要不要告訴大家..........聽友人的友人的友人說.
.10幾年前,中部某民代很喜歡找少女"開罐頭.某民代現已退休,"
相信好此道不只這一人
以前網路爆料不發達, 所以某人的髒事就這樣被蓋住
閣下還認為玩未成年的不該用重典嗎??
讓性交易合法化會讓戀童畜生住手嗎??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我個人是強烈反對這種鬼法案的。公佈犯罪者資料後,結局就是那些戀童癖拿著槍在路上掃射,掃射完再自殺。

大家都知道要保護兒童,但是要用對方法。

我個人是傾向

1.大幅延長刑期
2.終身電子監控


美國在這兩點早就做到了。(性侵14歲以下,「最輕」的州是25年「不能假釋」)
只是美國還多了一招公佈性侵犯資料。

有這兩個好招不用,白玫瑰只在公佈性侵犯資料打轉,我認為是搞不清楚狀況。


還有開放性交易合法跟性犯罪是完全沒有關聯的。
我個人願意開放性交易合法。但是我可以直接了當的說。

開放性交易之後,性犯罪不會下降也不會上升。

性犯罪主要是滿足權力欲。就算今天是一個性無能,無法勃起的人,他還是有可能犯案。
甚至有些強姦犯家裡都有一個正妹老婆,你說勒?

gameheven wrote:
我個人是強烈反對這種...(恕刪)


你的建議我也覺得比較好,讓孌童者或強姦犯無路可走確實會出事

終身監禁是好主意

家長也應該更有戒心,不能讓小孩單獨去鄰居家玩,要從小就教孩子不能讓任何人摸他們的私密處
gameheven wrote:
我個人是強烈反對這種鬼法案的。公佈犯罪者資料後,結局就是那些戀童癖拿著槍在路上掃射,掃射完再自殺。.(恕刪)


請教你說的是有真實案例?

我支持終身監禁,但是就算真的通過終身監禁法,有沒有可能遇到特赦?

另外提供目前美國各州依據梅根法案對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登記公告做法如下:

1.政府機關公開出獄的性犯罪者之姓名、罪名及住所等資訊聯邦的社區通報法規定在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和法律施行法案,授權執法當局在有保護公眾的必要時,將出獄的兒童性侵害犯的資訊通知其居住的社區。在實務上,有依再犯之風險將性犯罪者分為三級。第一級者,僅對其住所地的警察局加以通知;第二級者,受到通知的對象擴大到學校及社區組織;第三級者,新聞媒體及社區大眾皆會受到通知。

2.性犯罪者出獄後自行在報紙登廣告及發信給鄰居
依照路易斯安納州1992年生效的法律,加害18歲以下被害人的強姦犯,在假釋後一個月內,必須在報紙上登兩次廣告,公布自己的姓名住址及前科。

3.賦予民眾查詢特定對象有無性犯罪前科的權利

(1)書面申請
依據愛達荷州的性犯罪者登記法,只要提供姓名、生日和社會安全碼,經由書面申請,人民即可查到性犯罪者的前科記錄。依據緬因州的刑事前科記錄資訊法,人民於書面申請中載明對象的姓名、生日、即可查到此人是否名列緬因州的性犯罪者登記冊。

(2)親自在治安機關查閱性犯罪者登記資料
依照加州1994年修正的刑法,任何人可以在郡保安官辦公室查閱兒童性侵害犯的資料登記簿,內容包括兒童性侵害犯的照片、體型描述、姓名、年齡和犯罪記錄。另北達科塔州也有類似的規定。

(3)以電話查詢性犯罪者身分
在加州,任何人只要打900這支電話,提供對象的地址、生日或身體特徵,就可查詢此人是否為兒童性侵害犯。

sp0609 wrote:
通過終身監禁法,有沒有可能遇到特赦...(恕刪)


我一直想問特赦是什麼垃圾東西,為什麼國家要用放縱犯罪者來慶祝什麼的?
sp0609 wrote:
請教你說的是有真實案...(恕刪)

參考國外的重典
1.與十二歲以下的孩童性交,或者是強姦十三到十七歲的孩童,最低期限將增為三十年的有期徒刑(出處:The 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
http://en.wikipedia.org/wiki/Adam_Walsh_Child_Protection_and_Safety_Act)
2.性侵且謀殺未滿十四歲兒童者,永遠不得假釋(出處:JOAN'S LAW)
3.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並規定「只要有一個危險的性罪犯進入」,當地就必須知會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資公開在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 (出處:megan's law)
4.和孩子接觸的人,是否是有前科的性犯罪者或戀童癖者?按照 英國已經開始試運行的新措施,家長將有權向警方查詢某人是否曾有性犯罪記錄。(出處:sarah's law 更新日期: 2011-05-31)
5.允許採取重刑犯的DNA(出處:.katie's law)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冷茶 wrote:
我一直想問特赦是什麼...(恕刪)


我也想知道這算哪門子鳥,不過還真發生過,最近還有人主張100年該特赦什麼的,我只想說去他的鬼.



noelle wrote:
1.與十二歲以下的孩...(恕刪)


感謝提供,不過我問的不是這個,我問的是有沒有"公佈犯罪者資料後,結局就是那些戀童癖拿著槍在路上掃射,掃射完再自殺。"這種案例,因為在梅根法之後我沒聽過美國有發生這種事,所以想求教.

sp0609 wrote:
請教你說的是有真實案...(恕刪)


基本上這種法案在台灣施行
只是更強化台灣的動私刑風氣(嫌犯示範犯案過程時被受害人親友追打的陰暗擴大版)
可以預期的是會有很多衝動型的人(特別是爸爸)因此殺害性侵犯而入獄

個人對真正犯性侵罪刑的人權沒啥興趣
不過要提醒各位:有沒有考慮到誤判與冤獄的問題?
在台灣,被公布的性侵犯差不多就被判半個死刑了
大家真的這麼相信國家相信政府,相信那些掌控資料的人?

維基洩密的主事者可以造一個性侵罪來搞他
IMF的總裁也可以搞一個性侵罪來搞他
當然能不能定罪是個問題
不過總有機會,特別是審性侵不定罪法官都被鄉民與婦女團體當恐龍法官的壓力下
會不會有無辜者?

作為家長
我不認為搞這個法案有太大意義
除非我打算去動私刑
真正該做的是讓這些人出不了獄
他們再犯率如此高
讓他們出來究竟是為了什麼?
讓他們可以出來,再搞個這種法案,又是為了什麼?
又要給他門出獄更生的人權,又在實際上藥他們去死
我不太理解...
  • 1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