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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1989年或之後,
如果超過一年沒回美國,
綠卡持有人若可以證明他是無心之過,
例如有子女是美國公民,在美有房地產,或是不可抗拒的因素(如照顧在台久病的親屬)...等等
在這些證據下,移民官以他的自由心證,可能不會把綠卡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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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la-aba wrote:
在這些證據下,移民官以他的自由心證,可能不會把綠卡沒收...(恕刪)
所以應該是算「行政仲裁」,
不需要法官,就可以判決。
就像是違規停車一樣,警察告發就可以開罰單,
如果駕駛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上訴。
這樣子的話,
應該在海關就會被攔下,無法入境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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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36 wrote:
再次請問有經驗的網友~
請問離開3年左右算久嗎???
現在再入關會被刁難入不了境而要飛回本國嗎?謝謝
不管超過幾年,從1989年之後拿到的,需提出如上面說的,
要提出能說服移民官的理由(如子女是美國公民[此為最佳的理由).或在美有房地產(此點有點風險)有等等]~
若沒有子女是美國公民.或在美有房地產
找一個理由並能證明這三年無法回去的原因和証明
如1.醫師診斷自己本身疾病,需連續治療三年才能痊癒(而且在台才有親屬照顧)
或是2.在台親屬有重疾需照顧,而綠卡持有人是唯一唯二的親屬,故因此種狀況,而不是故意忘了返美簽証~
就看移民官員信不信囉;信的話,就走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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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taining Permanent Residence
戰士的勳章是無形的,只因它是刻在頑強的鬥志裡,只要有一息尚存,它就會跟著閃耀在每個風雨來襲的黑夜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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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的妹妹跟媽媽, 5個月沒在美國, 再次入境 ...
媽媽在海關當場放棄綠卡, 妹妹則是海關放行進入, 但是要請律師打官司..一年了,還沒有結果!!
一般大家都說不要超過6個月, 所以許多人每半年來坐一下移民監.
但是要不要給綠卡以及要不要取消綠卡...都是政府說了算 >"<...
我是Happy老爹,Happy的老爹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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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bay wrote:
依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經由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而自動喪失,無須先經過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決。
哈~
我同事也一樣幾年沒去美國,
再持綠卡時海關依然准予入境,只不過要他去移民法庭交代清楚
最後是判罰金了事...
所以綠卡沒過期不能入境問題啦~ 一切要上移民法庭後才見分曉

墨菲定律---別試圖教豬唱歌,這樣不但不會有結果,還會惹豬不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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